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各培训承担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下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计划
(一)2021-2022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2000名,培训周期为1年。其中,来自制造业企业的学员不少于30%。
(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培训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素质和水平。
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大学、广西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等单位承担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及主题方向培训任务。
围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扩大领军人才培训规模和影响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等分别开展2021-2022年度“专精特新”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培训任务,重点安排专精特新“小巨人”参加。
详细信息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leader.miitec.cn。
三、工作安排
(一)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徐晓兰副部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并于10月30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培训承担机构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围绕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积极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联合各承担机构不断完善培训教学和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探索分层分类、长期短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化培训模式,统筹组织学员复训等,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搭建联合培养全国互动平台;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办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参加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专精特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选择领军人才培训承担机构开展培训,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五)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推荐和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学员名单。
(六)培训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末位淘汰机制,排名末位的2个承担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七)各培训承担机构要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所需,结合自身优势,科学设置符合时代特点、满足学员需求的课程体系,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跨行业交流,优质企业对标学习,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满足学员诉求,提升服务质量。积极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江生、朱立强
电话:010-68205326/68205325
传真:010-66017331
邮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人:刘晓闯、陆书涛、白晓
电话:010-68209173/68208666/68207876
传真:010-68217322
邮箱:leader@miitec.org.cn
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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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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