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通知》中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情形
《通知》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对《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减免税申报方式、时间明确如下: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适用情形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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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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