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税办发[2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室 张家界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张家界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张税办发[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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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再上台阶,助力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与张家界市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内容


  “春雨润苗”行动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重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多部门紧密协作发挥合力,引入第三方志愿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创新政策宣传形式,拓宽政策覆盖人群,精准定位推送,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多部门协同推进,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强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优化网办事项功能,落实发票便利化各项措施,合理配置便民办税服务场所,提供税收红利账单自我查询和推送服务,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响应小微企业诉求,聚焦重点行业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方案部署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6月启动)


  1.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紧密共治圈。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税务机关为商会会员提供纳税信用自我查询服务。(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2.创新宣传产品,拓宽政策宣传面。联合工商联设立小微企业服务专栏,汇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内容,聚焦小微企业关注点,对普惠性、行业性、专项性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和工商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推送。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进行推广。(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办公室、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3.精准分类推送,聚集企业关注点。依托“湘税通”开展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税务机关根据金三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小微企业“画像”,为企业制定“个性化”标签,将税费政策条块式拆分,精准推送至相关企业;针对税务机关近期的重点专项工作,调取企业纳税行为数据,预判下一步办税流程,推送办税提醒、即将逾期事项风险提示等信息。拓宽精准推送人员覆盖面,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推送捆绑小微企业微信,实现点对点,户对户精准推送。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结合“一网通办”工作情况,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法制、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4.开展滴灌辅导,疏通办税易堵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志愿服务团队,分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公益培训,深入工业园区开展专题讲座,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席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识竞赛,检测培训辅导效果,提高小微企业参与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所得税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6月至7月开展)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县级税务机关成立“线上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全面落实“网办清单”,提高网上办税效率,优化纳税人网办体验。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在办税服务场所合理设置自助办税区,及时更新添置自助办税设备,安排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并听取改进意见。(责任部门:税务系统征管、纳税服务、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进一步丰富发票申领方式,税务机关联合邮政部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服务,选择邮政快递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包邮送票上门的服务,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稳妥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送相关政策大礼包,开展申领开具电子专票专题培训辅导,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责任部门:税务系统货劳税、纳税服务、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因地制宜打造“微税厅”,“微税厅”可配置部分自助办税设备,升级为24小时智能办税厅,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志愿者团队和小微企业代表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税务机关整合优化减税降费相关数据,集中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展示,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自助查询服务和推送税费减免数据服务,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收入核算、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税务机关联合工商联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直联机制和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纳税服务投诉为抓手,聚焦小微企业办税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结合湖南“三高四新”发展战略,聚焦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型公司和“走出去”企业,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法制、纳税服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定期召开银税互动联席会议,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搜集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法制、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工作安排,稳步协调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按照全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提升思想站位,分步有序推进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措施落地生效。


  (二)细化工作责任,持续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指定责任人和联络员,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搜集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春雨润苗”行动取得实效。税务机关对行动落实情况定期汇总,于每月12日和27日报送《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


  (三)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助力活动,总结提炼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大力进行宣传推广,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室


张家界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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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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