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1
文号:鄂政发[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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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全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引导更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纾解融资难融资贵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开展首贷拓展专项行动,着力提高无贷户融资覆盖面。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联要定期梳理全省尚未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单,组织金融机构结合名单摸排融资需求,加大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无贷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要将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高于2020年,力争2021-2023年,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线上+线下”首贷中心,整合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税款清缴、不动产登记、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等涉企政务及金融服务,一站式服务企业首次融资。(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提升无抵押信用贷款比重,降低中小微企业获贷门槛。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深入挖掘整合金融机构内部中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提高客户信用识别能力,积极拓展“信易贷”“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应用范围,持续提升信用贷款额度。稳步拓宽知识产权、畜禽活体等动产抵押范围,合理提高抵押资产估值折算比例,探索建立抵押担保轮候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资产获信效能。全国性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丰富线上金融产品。(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三)实施信用培植工程,重点解决反映融资困难企业诉求。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平台,按照联合会商、分类办理、银行主办、一企一策的工作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向金融部门推荐有潜力、有市场的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一对一开展对接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给予授信支持,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主办金融机构提出的信用培植辅导事项,逐项开展政策辅导,通过分批辅导、滚动推进,切实帮助反映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或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创设“楚天贷款码”,畅通银企线上对接通道。运用以二维码为标识的“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扫码进行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惠企政策和银行产品服务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线上对接“绿色通道”,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知晓度和融资便利度。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营业网点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布设“楚天贷款码”,提高扫码用码率。各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的融资需求,满足授信条件的要积极运用“301”等模式及时放款,提高授信效率;对于需要进一步线下对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按照企业授信真实情况定期形成“授信清单”“培植清单”和“关注清单”。(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五)建立“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服务机制,通过向社会公示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清单、小微企业贷款授信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清单,切实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企业发送受理回告清单,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和申请材料数量要比上年压缩10%以上,凡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可查询的资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尽职免责清单向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公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调动一线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六)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全省10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和16条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持续推行“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金融链长,促进金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现链上企业批量授信。经信、农业农村等产业主管部门要筛选形成重点产业链企业名单,定期推介给金融链长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对接。推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与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连接,推广“政采贷”等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产业链重点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签发供应链票据,支持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助企纾困融资安排,助力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模式。商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手段,以“政府+银行+信保”方式,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楚贸贷”业务,更好破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融资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予以延期或续贷,帮助其恢复经营。要推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基于科技企业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设立“专精特新”专属产品;要大力引进和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各类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金融业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并围绕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对相关行业企业抽贷、断贷。(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引导金融资源下沉,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要加大重点金融机构和重点县域共建示范区建设力度,扩大“整村授信”覆盖面,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农户和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推广“农合联+政府性担保+银行”的枝江融资模式,运用农村网格化建设成果,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持续完善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从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实现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目标。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明确涉农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督促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不低于50%,2021年全省县域贷款余额存贷比较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推动降低融资成本,纾解企业融资贵问题


  (九)推动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稳定负债成本。全国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成本,综合考虑客户贡献、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加强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改造信贷业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促进贷款利率下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2021年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上年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执行收费减免要求,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最大程度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一)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压缩短期高息民间借贷市场空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随借随还、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提升企业用款便利度,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二)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中介的清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降低中介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牵头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引导提高企业信用水平,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溢价。积极运用各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和信用水平。要建立“红黑”名单,持续加大对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努力提高胜诉案件的金额执结率和积案执结率水平。(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合力作用


  (十四)持续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2021年全省再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260亿元,利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5.5%,财政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奖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进一步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积极性。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将不少于8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00亿元,纾解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


  (十五)认真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监管评价。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监管容忍度标准,督促和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水平,推动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六)规范推进企业金融方舱建设。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政策工具,持续救助受困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利息减免、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信贷产品创新等方式,对入舱企业采取全方位、规范化诊治;有条件的市州加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提高入舱企业的诊治效率;严控企业入舱范围及标准,将相对有限的行政、金融资源集中到暂时受困、经过诊治后能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方舱”服务的精准度及效率。(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七)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推广“再担园区贷”“科创贷”“新农直通贷”等产品和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做大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力争2021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00亿元,2022-2023年新型政银担业务同比增幅超过20%。对于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依法合规新设1家,实现新型政银担合作全覆盖。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力度,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确保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涉小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并落实“四补”机制,各金融机构切实落实20%的分险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八)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和运用。依托全省政务云和包括环境信用数据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共建、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标准,建立覆盖全省的普惠金融平台,强化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积极运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和“楚天贷款码”,年底前基本实现省级、市州数据互联融通,增强企业信用“画像”和融资对接能力,运用“信息流”打造“资金流”。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为银企线上对接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十九)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超过LPR-150BP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分险补偿资金池。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应急资金,降低纾困贷款贴息申请门槛,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传导至基层经营机构。


  (二十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开展交流商讨,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策高效协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掌握情况及时形成融资难贵企业名单,对接各项举措牵头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并跟踪了解解决情况,避免“一报了之”,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金融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十二)切实改进作风。开展“百万市场主体银企对接三年行动”,建立金融机构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专门服务方式,及时回应解答企业融资相关业务咨询。对走访和咨询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及时反馈至各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协调解决,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达到基本融资条件。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地方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金融生态环境评估等,作为地区经济发展考核,以及选择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重要参考。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重点举措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综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综合评价、监管评级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通过绩效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做强主业,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对于措施落实不力、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机构定期通报并约谈。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多部门协同,通过网站、报纸、宣传册、新闻发布会,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相关措施的宣传和解读,总结并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相关优惠政策、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的知晓度和使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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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