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01
文号: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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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企业的发展规模和能级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城市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体系,全面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1、总体原则。以“源头减量、循环使用、再生利用”为理念统领,按照“保障增量、规范存量、提升能级”的原则,综合采取分类保障、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快促进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稳定发展。


  2、工作目标。到2025年,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部分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协调和责任分工


  1、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级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组成的市级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


  2、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落实规划、用地、指标和考核监管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相关专业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指导督促各区组织编制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督促各区编制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产业用地功能调整工作,指导各区对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落地涉及规划土地事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配合推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制定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标准,明确再生建材推广应用要求,并指导各区开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消防验收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固废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各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行业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各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制定发布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市政用地和产业用地保障,并落实产业用地功能调整。


  三、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类管理和规划用地综合保障机制


  1、分类管理。对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按照城市保障类和产业发展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城市保障类是指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产生的、且需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处置而设置的各类生活废弃物回收、中转、分拣、拆解及循环利用设施,主要包括:生活源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大件垃圾、湿垃圾和建筑垃圾中转、分拣、拆解、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产业发展类是指以回收利用本市产生的各类固废为主、市场化运作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


  2、规划保障。对于城市保障类,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予以保障。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市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要明确全市的总体规模需求和各区能力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对中心城区和郊区要因地制宜地明确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各区应编制区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保障各项环卫基础设施落地。


  对于产业发展类,具有生产性产业园区的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临港地区应将本区域规划产业用地中的1%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含现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不包括城市保障类用地),上述指标可分配至各产业区块,也可统筹至统一区块。相关区应在2021年底前确认相关用地功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同意后纳入相关规划,并逐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准入门槛择优选择。


  3、用地政策支持。对于城市保障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范畴予以划拨。对有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经地方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企业,可通过租赁土地方式进行建设。地方政府应明确土地使用期限、项目运营目标、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处置方式等条件,并与运营企业达成约定。


  对于产业发展类,各区在土地出让时免于考核产值等指标。上述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底线管理原则,按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上述用地仅限于用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如挪作他用应由区相关部门按原出让价格收回。


  4、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本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市级园区以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为基础,加快推进《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规划》中相关项目建设落地。浦东新区、松江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崇明区等区应充分结合现状固废处置设施布局,制定区级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支撑本区域内相关固废的循环利用,并预留土地空间,用于未来相关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具有生产功能的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原则上应规划配置园区内一般工业固废收集中转设施,保障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行业规范和有序监管


  1、建立动态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用地性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能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导向且环保达标的企业,提交市级协调机制集中审核后纳入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该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不定期根据评估监管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级协调机制审议后进行动态调整。


  2、加强行业准入。原则上新增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环保排放、能耗、产品能级等方面处于引领示范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准入要求。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市级协调机制审核确认后由各区实施。


  3、推进规范稳定管理。对于纳入名单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原则上应支持保障其稳定经营和发展,如有关停或调整须由市级协调机制同意后实施。其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鼓励企业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等方式持续经营;条件允许的,鼓励各区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用地予以出让。对于具备规划调整条件的,各区应按需开展控详性规划编制或调整,同步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不符合规划且近期需要调整的,各区应支持其先行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或资源循环产业用地内落地后,再予以调整。


  对因历史原因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环评和消防安全验收的,经过专项评估,符合环境污染防治、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的,支持其补办相关手续或采取纳入日常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综合施策力度


  1、专项资金扶持。修订出台《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2、节能减排指标单列。经市级协调机制认定的新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市级统筹,不再纳入所在区级考核范围。对各区在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园和规划产业用地内新增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经市级协调机制认定后市级统筹安排。


  3、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市固废产生企业通过原料替代、技术进步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升级等方式减少固废产生,最大限度地资源化利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本市清洁生产或循环经济专项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加快推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中实证基地的建设,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研发和产学研联动,推进固废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催化,提升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能级水平。


  4、奖惩机制。综合运用市级相关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于各区引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有成效的,在市对区节能低碳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各区引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支持有效的,在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未能按期制定本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产业用地功能调整的,由市级协调机制审议确认后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5、监管评价。市生态环境、住建、消防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市级协调机制要定期开展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评估,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并及时提出发展建议。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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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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