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11-1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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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详解北交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15日开市。


  一、北交所上市公司是指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依法发行的证券才能买卖,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北交所属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名称中可以有“证券交易所”字样。


  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至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性质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性质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新三板叫挂牌公司,不叫上市公司。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才能叫上市公司。


  北交所上市公司由于刚刚诞生,其个税、印花税还是暂按新三板的老政策执行,不能享受上市公司待遇,但也差不了多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则按上市公司执行。


  如果你不清楚《证券法》基础知识点,急急忙忙学习税收知识,只能是南辕北辙、事倍功半……反正我能说出一堆成语来形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二、个税暂按新三板政策


  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相关内容均已废止。按照最新的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征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减半征税;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


  三、印花税暂按新三板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详见《税务通》。知识不能白嫖,对吧。


  五、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有价证券转让。


  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是金融商品。


  但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不是金融商品。


  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个人、QFII、基金等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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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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