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加快调整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审批监管流程,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责部门,要切实推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2.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事前咨询服务;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对涉及实验动物的人员、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图纸、功能布局、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实验技术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化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服务,压减审批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实验动物许可申报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实。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8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充分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争取实现“零跑腿”,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电子证照工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系统可靠性。明确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电子证照使用。
5.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动物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实验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布监督受理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
6.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七十七条关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疫情期间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实验动物属地化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要求,提高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实验动物“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和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等,并于2022年1月底前正式报科技部备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强化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三是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保障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宣传解读,做好人员培训,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顺利推进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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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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