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基[2021]354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5
文号:国科发基[2021]3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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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加快调整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审批监管流程,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责部门,要切实推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2.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事前咨询服务;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对涉及实验动物的人员、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图纸、功能布局、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实验技术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化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服务,压减审批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实验动物许可申报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实。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8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充分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争取实现“零跑腿”,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电子证照工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系统可靠性。明确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电子证照使用。


  5.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动物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实验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布监督受理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


  6.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七十七条关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疫情期间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实验动物属地化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要求,提高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实验动物“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和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等,并于2022年1月底前正式报科技部备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强化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三是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保障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宣传解读,做好人员培训,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顺利推进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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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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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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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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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