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安徽农业生产实际和我省税务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情况,参考借鉴周边省份核定扣除经验和标准,选择了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参照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91)、肠衣(含肝素钠,参照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53)、竹地板、竹胶板等竹制品的一般纳税人开展扩大试点,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4日前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9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参照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91)、肠衣(含肝素钠,参照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53)、竹地板、竹胶板等竹制品(参照竹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4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肠衣和肝素钠、竹地板等竹制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淀粉、肠衣和肝素钠、竹地板等竹制品等产成品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三、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年 月 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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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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