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巴中市深化市、县(区)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光雾山诺水河文旅融合发展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单位税费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调整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辖属地为巴中经开区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辖属地为巴州区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巴州区税务局。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辖属地为恩阳区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恩阳区税务局。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通江县诺水河镇、两河口镇、空山镇税收、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南江县税务局光雾山税务分局。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通江县诺水河镇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涪阳税务分局。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通江县两河口镇、空山镇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永安税务分局。
二、其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126号;联系电话:0827- 5270800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市民之家二楼)地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街70号;联系电话:0827-5220344。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巴州区税务局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289号;联系电话:0827-5223285。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巴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289号;联系电话:0827-5180909。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恩阳区税务局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曾家坝置信国际社区15栋7楼;联系电话:0827-3368553 。巴中市恩阳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曾家坝置信国际社区15栋4楼;联系电话:0827-3368093。
国家税务总局南江县税务局地址: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滨河东路101号;联系电话:0827-8269676。国家税务总局南江县税务局光雾山税务分局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镇茶园路24号;联系电话:0827-8861117。
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城南新村226号;联系电话:0827-7221764。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涪阳税务分局地址:通江县壁州街道南街58号;联系电话:0827-7620159。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永安税务分局地址:通江县永安镇得汉城街道60号,联系电话:0827-768005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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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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