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1]56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
发文时间:2021-12-29
文号:皖注协[2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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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十四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2月23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规划,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十四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创新培养机制,科学组织,规范管理,着力培养一批知识结构优化、精通财会评估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善于经营管理、职业道德高尚、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高层次行业人才,更好地服务“三地一区”建设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培养目标


  从2021年起,用5年的时间,在现有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已培养28名高端人才(原领军人才)基础上,再着力培养100名左右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能够带头践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既“专”又“博”发挥辐射效应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类高端会计人才,其中注册会计师85名,资产评估师15名,积极发挥他们在规范会计评估服务市场,优化执业环境,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质量,引领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安徽会计审计评估服务品牌,发挥其在行业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业务水平全面提升,行业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组织管理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下称“省协会”)负责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的组织工作,成立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依托国家会计学院、省内外知名财经类高校等,承担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的实施工作,制定培养方案、选拔、确定培养对象、设计培养模式,研究制定行业高端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养课程、组织教学、开展结业考核和跟踪培训、建设培养对象档案库等。省协会逐步建立我省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库,对行业高端人才实行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下称“执业机构”)协助省协会开展行业高端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机构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参加行业高端人才的选拔,建立行业高端人才的选送、管理、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行业高端人才创造适宜的培养发展环境和创新空间,全面落实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为有效化解工学矛盾,同时提升培养对象在执业机构中的归属感、获得感,增强服务行业和本执业机构的责任意识,执业机构、培养对象和省协会采取三方协议的方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省协会对积极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的执业机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利用所学专业、综合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各项工作,集聚正能量,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持续提升审计评估质量,用自己的执业实践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人员选拔


  (一) 选拔范围。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下称“执业会员”)。


  (二) 选拔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良好,近5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2.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并在执业机构中专职从业5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担任执业机构项目经理(含)以上职务;


  6.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分析创新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和突发应变能力等素质。


  同等条件下,省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机构党支部班子成员,以及综合排名前五十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前三十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会员优先录取。


  (三) 选拔程序。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拔。培养对象选拔须经过个人申报、事务所推荐、综合素质评分、笔试、面试考核等程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分析创新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素质。综合素质评分相关标准提前公开;笔试环节采取“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统一评阅”的方式。面试为结构化面试。


  1.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申请表》,经申报者所在执业机构推荐确认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省协会。


  2.初选、笔试和面试。省协会统一组织初选、笔试和面试。重点考察申报者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学术能力、社会贡献、参与行业工作、单位推荐意见等。


  3.确定入选名单。省协会根据初选、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五、培养实施


  (一) 培养周期。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周期为3年。根据培养对象需求,因材施教、学用结合,对培养对象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二) 培养方式。主要采用课堂研修、实地调研、案例研究、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知识理论培训,夯实理论基础、优化知识结构、拓展站位视野、更新管理理念、提升组织协调能力。通过对已具备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系统梳理和提炼,引起培养对象在实操层面的思考和讨论,通过对前瞻性、战略性相关内容的培训,帮助培养对象拓展和提升视野,通过参与实践和交流,有效提升培养对象的自我和团队管控能力。通过科学的考评机制,形成量化考评结果,实施考核淘汰。


  1.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进一步夯实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研究方法、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培养对象之间及与培训教员之间的沟通平台。集中培训每年20天。


  2.跟踪管理。培养对象完成集中培训后,进入跟踪管理阶段。引导培养对象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规定的自学任务,定期参与专属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组织方安排的定向阅读、专题调研、社会考察、对外交流等各项活动,定期向组织方报送学习心得体会、读书笔记、业绩报告、专业论文、分组课题报告、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通过借助网络学习交流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以及实地调研、考察实习、案例研究、参与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和执业质量检查等行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培养对象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培训承办机构。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和市场化培训机构(下称“承办机构”)由省协会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承办机构根据行业和执业机构及培养对象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对行业高端人才培养课程进行设计,负责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方案的制定及具体实施,配合省协会做好人才选拔工作,负责培养课程设计、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培养对象档案库建设和教务管理等工作。


  六、培养管理


  (一) 考核管理。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养管理办法,引导培养对象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培养任务。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根据当年培养目标,设定考核环节,对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指定自学任务、参与专题讲座、发表学术论文、提交研究报告、参加行业工作等情况,及所在执业机构对其工作业绩、综合能力提高、职务晋升、获奖、单位满意度等情况的认定进行量化考核,并对不合格培养对象予以淘汰。培养周期内经考核合格,省协会确认其完成考核期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 退出机制。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会计审计评估工作违法、违纪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取消培养资格、收回结业证书的处理。


  (三) 结业。经过毕业考核,合格培养对象颁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结业证书。


  七、人才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用促学、用中成才”的常态化机制,努力创新高端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建立与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人才所在执业机构的沟通,重点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在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执业机构从业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 对完成培训并取得行业高端人才结业证书者,优先推荐代表行业参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行业研究、合作项目、执业质量检查等;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择优向中注协、中评协推荐为全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咨询专家、协会资深会员,或择优聘任为省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行业继续教育师资。


  (二) 优先参加协会、有关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的科研、学术等活动。


  (三) 优先选派参加中注协、中评协、省协会高层次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四) 优先取得省协会行业研究课题项目,在课题立项、投标与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优先向中注协、中评协等推荐申请国家级行业研究课题项目,为行业高端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八、经费保障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中的选拔经费和培养经费,参照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费用管理模式依法依规列支,用于培养对象的选拔、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等。


  集中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根据与承办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上述费用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基金承担,不足部分,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从会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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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