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22]13号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15
文号:国科发区[202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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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中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率先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进一步强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全域创新区域协同,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动力基础,以高水平科技创新赋能民生福祉,着力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全国提供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的示范。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和科技园区为重要引擎的全域创新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惠及民生发展及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一批支撑共同富裕的科技创新解决方案,成为全国典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基本建成,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更加强劲。


  到2035年,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成为展示新型举国体制优越性的“中国创新之窗”,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科技创新解决方案在全国推行,为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打造支撑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全域创新范例


  (三)构建科技赋能山区26县跨越发展新机制。建立“一县一策”精准支持机制,推进“科创飞地”“产业飞地”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支付”的新方式,引导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区26县有效转移,加快缩小“科技鸿沟”“技术差距”。支持山区26县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动能。山区26县技术交易总额、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各年均增长12%,R&D经费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


  (四)加快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建设。支持杭州市、新昌县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开展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试点,探索依靠创新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的新机制。支持温州市、台州市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推动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提升。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帮扶,推动全省科技成果向吉林等地转移转化,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有效路径。


  (五)加快推进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舟山、台州、金华国家高新区,培育建设丽水国家高新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探索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联盟,支持宁波市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科技园区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一区多园、异地孵化、伙伴园区等模式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协同创新创业创富主平台。


  三、树立科技赋能民生改善的领先标杆


  (六)数字赋能公共服务普惠均等。支持浙江实施数字化示范工程,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加大人工智能、AR/VR等数字技术在学习教育、卫生健康、公共安全、文化传播等社会事业领域的应用,促进在线教育、智慧医疗、智能防灾减灾、在线文体等新服务新业态发展,推进优质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资源共建共享。


  (七)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撑。开展低碳、零碳及负碳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全面支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支持湖州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加大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的城乡一体化推广应用。


  (八)强化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支持浙江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培育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统筹推进高效生态农业、现代乡村产业等协同发展,大幅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民增产增收。完善市场化社会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构建科技特派员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国科技特派员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条件成熟时示范推广,更好促进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


  (九)完善生命健康科技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强有力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体系,构建从前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通道。支持在浙江布局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人类遗传资源库、肿瘤生物样本库等重大基础科研平台,加强疾病防治技术普及推广,推动实现人人享有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四、夯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十)构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基地。支持浙江实施创新强省首位战略,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整合优势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建设综合性科学中心。支持浙江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培育智能工厂操作系统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浙江大学等优势科研力量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野外观测站、国际联合实验室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试点。


  (十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基因编辑、磁性材料、碳达峰碳中和、农业新品种选育、蓝色粮仓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重大科技任务央地联合论证、联合投入、联合推进一体化实施机制试点,共同实施一批重大研发任务。支持浙江以数字化改革引领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依托“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的科研新范式,推动国家与地方科技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在浙江率先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实验室库等科技管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试点,形成上下一体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十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部省联动实施重大场景驱动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联合发布重大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共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技术验证基地,构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部省协同应用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优势产业链向中高端跃升,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五、构建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示范区


  (十三)深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浙江探索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在省域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和政策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支持浙江建设完善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探索完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机制,开展技术转移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权益分享机制,推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制定责权利相匹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审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市场化风险补偿试点。中央在浙单位成果转化可研究适用浙江省政策。


  (十四)打造全球人才蓄水池。完善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联办试点,授权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构建“外国人工作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弘扬科学家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十五)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打通科技、产业、金融循环发展通道,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和特色金融服务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支持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围绕科技创新投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法人银行健全服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成立内部科技金融管理部门、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等,促进科技金融业务发展。支持搭建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实验平台,支持探索依法依规开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份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支持杭州、嘉兴创建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大金融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力度。


  (十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加强科技、财政、税收等政策协同,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培育科学公司、实验室经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用于基础研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探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一网办”“一指办”试点,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六、保障措施


  健全中央统筹、地方抓落实的实施机制,完善部省会商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有效集成中央和浙江创新资源,统筹推进《创新行动方案》。科技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优先在浙江开展相关改革试点、探索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评估。浙江省充分发挥实施主体作用,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体系化、清单化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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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