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同时,贵州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贡献更大力量。
(二)战略定位。
——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发挥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大胆试、大胆闯、主动改,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探索路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对外开放通道和平台载体建设,深入推动制度型开放,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升级版。
——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中国建设探索经验。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科学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开放型经济水平显著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数字经济增速保持领先;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丰富,绿色转型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35年,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基础设施通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全面改善,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
(四)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贵州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建立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调剂机制,开展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深化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推进息烽、湄潭、金沙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集体石漠化土地市场化改革试点。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探索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有效处置方式。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完善“净矿出让”机制,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等激励机制。探索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新机制。鼓励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贵州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研究完善“西电东送”电价形成机制。推进数据确权,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改革,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收益分配机制。
(五)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支持指导贵州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本配置。深化效率导向的国资经营评价制度改革,推动国资监管切实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推进能源、矿产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稳妥推进白酒企业营销体制改革。
(六)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政务服务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完善信用承诺、修复和异议机制。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
(七)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细化落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支持贵州确定一批省重点帮扶县。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探索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实现跨村组区位调整机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完善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力度,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支持广东与贵州建立更加紧密的结对帮扶关系,打造东西部协作的典范。
(八)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强化规划引领,分类推进村庄建设。充分考虑贵州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情况,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车购税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升级改造农村电网,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动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发展,创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示范村。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贵州乡村振兴。依法依规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九)大力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严格落实全省耕地保护任务与责任,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调整优化耕地布局,核实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促进优质耕地集中连片,到2030年建成高标准农田2800万亩以上。做优做精特色优势农产品,提高重要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水平。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打造一批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加快现代种业、特色优势杂粮、优质稻推广,推动山地适用小型农机研发推广应用,推进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产地冷链物流设施,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大型商超在贵州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推动“黔货出山”。
(十)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培育发展黔中城市群,增强要素集聚能力,打造区域高质量发展增长极。支持贵安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培育和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深入推进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引导人口和经济合理分布,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提供的机制。将新增城镇人口纳入中央财政“人钱挂钩”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加强市政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进燃气等城市管道建设和更新改造。
四、推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
(十一)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支持贵州主动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探索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重点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数据服务。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研究探索放宽特定服务领域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积极推动中欧班列开行。推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
(十二)畅通对内对外开放通道。巩固提升贵州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的地位,加快主通道建设,推进贵阳至南宁、黄桶至百色铁路和黔桂铁路增建二线等建设,研究建设重庆至贵阳高铁。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等铁路,实施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适时开展兴义至永州至郴州至赣州、泸州至遵义、盘州经六盘水至威宁至昭通等铁路前期工作。研究建设重庆经遵义至贵阳至柳州至广州港、深圳港、北部湾港等铁路集装箱货运大通道。加快兰海、沪昆等国家高速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研究推进厦蓉、杭瑞、蓉遵、贵阳环城等国家高速公路扩容改造。积极开展与周边省份公路通道项目建设,加快打通省际瓶颈路段。推进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提等升级,稳步实施乌江思林、沙沱、红水河龙滩枢纽1000吨级通航设施项目,推进望谟港、播州港、开阳港、思南港等港口建设,打通北上长江、南下珠江的水运通道。加快贵阳、遵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完善提升贵阳区域枢纽机场功能。加快威宁、黔北、盘州等支线机场建设。
(十三)推进开放平台建设。加大贵阳航空口岸开放力度,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加快遵义新舟机场、铜仁凤凰机场口岸建设。支持广州港、深圳港、北部湾港在贵州设立无水港。不断提升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展会活动的影响力。高标准、高水平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加快国际山地旅游目的地建设,发展国际山地旅游联盟,办好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
(十四)加强区域互动合作。支持贵州积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大湾区总部+贵州基地”、“大湾区研发+贵州制造”等合作模式,支持粤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推动贵州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沿江省份在环境污染联防联控、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合作。积极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交通、能源、大数据、文化和旅游等领域合作。
五、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贵州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在数字技术、空天科技、节能降碳、绿色农药等优势前沿领域培育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天眼”(FAST)数据资源整合能力,国家科技计划对FAST核心科学目标给予支持。加强南方喀斯特地区绿色发展与生态服务整体提升技术研究与示范。实施“科技入黔”,加强公共大数据、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贵州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建设,有序发展轻量化材料、电机电控、充换电设备等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支持以装备制造及维修服务为重点的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吸引数字经济、清洁能源、高端制造、山地农业等行业领军人才,探索多元化柔性引才机制。
(十六)实施数字产业强链行动。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建设国家大数据安全靶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推动在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适度超前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
(十七)推进传统产业提质升级。落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持贵州加大磷、铝、锰、金、萤石、重晶石等资源绿色勘探开发利用,加快磷化工精细化、有色冶金高端化发展,打造全国重要的资源精深加工基地。支持布局建设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关键设备等产业备份基地。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特色食品、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将符合要求的贵州苗药等民族医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推动传统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引导传统业态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
(十八)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繁荣发展。围绕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加强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弘扬,实施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纪念馆等重大项目,打造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做优做强黄果树、荔波樟江、赤水丹霞、百里杜鹃等高品质旅游景区,提升“山地公园省·多彩贵州风”旅游品牌影响力。支持培育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积极发展民族、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强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与传承,打造民族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品牌。加快优秀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和开发,推动景区、博物馆等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和旅游品牌。
六、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九)改善提升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科学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支持苗岭、武陵山区、赤水河流域等一体化保护修复。加大对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清水江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实施重要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对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实施生态恢复。优先支持贵州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的人员分批实施避险搬迁。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好马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深入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快低效林改造,稳妥探索开展人工商品纯林树种结构优化调整试点,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研究设立梵净山、大苗山国家公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建设有害生物风险防控治理体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实施黔金丝猴、楠木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工程。
(二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磷、锰、赤泥、煤矸石污染专项治理,推动磷石膏、锰渣等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技术攻关和工程应用示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工程,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二十一)健全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度体系。支持赤水河流域等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与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支持贵州探索开展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研究建立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相关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经济发展与生态产品总值“双考核”。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模式,建立健全用途管制规则,在此基础上探索促进山地特色农业和山地旅游发展的政策。
(二十二)积极推进低碳循环发展。加快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发展新能源,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等领域的应用。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落实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要求,力争新建项目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引导存量项目分类有序开展节能改造升级。巩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发挥森林固碳效益。探索实施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工程,有序开展煤炭地下气化、规模化碳捕获利用和岩溶地质碳捕获封存等试点。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规模化、高值化利用。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二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设一批就业帮扶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做强职业技能服务品牌。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二十四)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县域高中建设。推进职业教育扩容提质,推动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融合发展,支持建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贵州围绕发展急需探索设立大数据类、工业类、文化和旅游类高校,推进部属高校结对帮扶贵州地方高校,支持省部共建贵州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招生计划增量向贵州适度倾斜,稳步扩大贵州地方高校研究生培养规模。支持贵州深入实施“国培计划”、“特岗计划”。
(二十五)推进健康贵州建设。支持在贵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市级医院提质扩能和县级医院提质达标,提升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保障能力。实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工程,提升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救治、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能力。支持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实施“黔医人才计划”,拓展“医疗卫生援黔专家团”范围。完善远程医疗体系,推进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建设。
(二十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并动态调整贵州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租购并举有力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全面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八、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二十七)提高水安全保障和洪涝灾害防治水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有效解决长期困扰贵州发展的工程性缺水难题。推进凤山水库、观音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力争开工建设花滩子、石龙、英武、宣威、车坝河、玉龙、美女山等水源工程和贵阳乌江供水工程,加快推进德隆等中型水库建设,力争到2030年全省水利工程设计供水能力达到170亿立方米以上。充分考虑地形条件,研究对贵州小型水库建设以打捆方式给予定额补助。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控制性枢纽等工程建设,持续深化兴仁、岩口等控制性枢纽工程论证。实施乌江、清水江、舞阳河等防洪提升工程。强化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继续实施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研究对淹没区按农用地管理。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水利工程长效运营机制。
(二十八)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在毕节、六盘水、黔西南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打造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推动以原址扩能升级改造及多能互补方式建设清洁高效燃煤机组。推进川气入黔、海气入黔等工作。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勘探开发利用,推进黔西南、遵义等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推进川滇黔桂水风光综合基地建设,加快实施大型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在开阳等县(市、区)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数字化试点,研究建设能源数据中心。
(二十九)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法从严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积极盘活各类资金资产,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采取适当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在确保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贵州适度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研究支持在部分高风险地区开展降低债务风险等级试点。
九、保障措施
(三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继承发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引导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推进改革创新,提升全局性、系统性思维,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能力,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三十一)强化政策支持。研究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方式,依法依规赋予贵州更大改革自主权。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贵州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转移支付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项目建设。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深入推进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三十二)完善实施机制。贵州省要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精神,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主动作为、大胆探索,以敢闯敢干的姿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出一条新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对贵州改革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跟踪评估,依托西部大开发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月18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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