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60个左右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常住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共60个左右。
二、建设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三、建设主要内容
围绕《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因地制宜新建和改造提升绿色分拣中心,加强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建设,培育一批骨干回收企业,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和规范化,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二是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三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加大投资金融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四、建设目标
到2025年,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全国形成示范引领效应。示范城市基本建成交投便利、转运畅通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实现回收网络城区全部覆盖、农村地区基本覆盖,回收主体更加专业化、多元化、市场化,回收模式更加规范高效。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实现集聚化发展,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加工利用水平国内领先。城乡居民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和形式更加丰富,二手交易更加规范便利。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政策更加有效。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示范城市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区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区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附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有关城市工作积极性、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情况,按照分配名额,研究提出本地区示范城市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2月18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印发全国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二)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示范城市,结合实际编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于2022年4月底前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直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应包括城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基础等基本情况,明确建设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相关支持政策等。
(三)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将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要求每季度更新项目进展,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新增重点项目的,应及时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本省相关重点项目的入库审核确认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帮助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要求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加强评估总结。示范城市加强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评估,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典型经验做法,促进互学互鉴。
2025年年底前,示范城市对本地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分析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成效显著的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对有效模式和典型做法以适当方式在全国予以推广。
附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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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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