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176号)要求,现就编报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决算报告”)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编报范围
1.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2.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编报内容
1.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上报内容
(1)电子材料: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采用省级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电子文档、审计报告(仅企业提供)、国有企业名录电子版。
(2)纸质材料:封面、2021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省级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国有企业名录,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属企业应上报内容
(1)电子材料: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电子文档、审计报告(包括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如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2)纸质材料:封面、2021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3.城镇集体企业应上报内容
城镇集体企业决算报告报送方式及内容与国有企业相同。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及省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决算报告报送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3月31日。省财政厅将于2022年4月中旬,对全省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等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送方式。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111.26.53.76:9797)实行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在吉林省财政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三)报送程序。省属企业填报决算数据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决算数据进行汇总和初审,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级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编报范围全面完整,建立健全企业名录。各单位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2021年国资监管企业名录对所兴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国有企业名录(附件7),随2021年度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各单位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注重数据挖掘和利用,加大对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力度。准确评估潜在风险,客观反映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三)严格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范惩治数字造假。各单位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等现象或线索的,应提请负责财会监督的处室或有关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安排,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数字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五)扎实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和企业决算报告的衔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兴办企业情况的,其报送的企业决算中所属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应与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中所投资企业(不具控制力的参股企业除外)数量、名称、产权关系一致,做到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股权投资与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从吉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czt.gov.cn)中自行下载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
(二)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决算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联系方式:曹 丹 0431-88550579(业务)
张晓磊 0431-88553901/13166890212(软件)
传 真:0431-88550578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646号,吉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收件人曹丹。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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