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抓紧做实学习培训宣传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自觉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确保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实施,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为重点,密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周密学习培训计划,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将行政处罚法列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常态开展规章文件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依法及时废止、修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全覆盖、无死角。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家层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动态,及时做好本地本部门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工作,切实维护行政处罚法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执法为民,严守法定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配套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坚决避免逐利执法、运动式执法、乱罚款等执法乱象,着力解决行政处罚中“一刀切”、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强化行政处罚监督
要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加快构建省、州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尽快理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关系,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综合效能。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综合运用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方法手段,多措并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形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配置、工作条件和能力水平。
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省人民政府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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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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