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30
文号:赣府厅发[20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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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江西办事不用求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江西办事便捷高效、江西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争当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设立通用综合窗口。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以部门为中心”向“以事项为中心”转变,大力实施“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改革,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审批服务模式。将部门设置的小“一窗”变成按事项集成审批的大“一窗”,推进综合受理“一窗化”。除特殊情况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尽必进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除部门必须保留的专业窗口按分类综合受理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完善延时错时预约服务,擦亮全省政务服务365天“不打烊”品牌。2022年底前,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通用综合窗口全覆盖。2023年底前,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通用综合窗口全覆盖。按照“省级批发、市县零售”模式,2022年底前,实现30%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可以受理;2023年底前,实现50%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可以受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从企业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出台全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方案。强化数据归集,通过梳理整合、流程再造,制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推出更多具有本地特色亮点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深入推进跨部门“一照通办”改革,让更多准营许可事项纳入“一照通办”改革范围。2022年底前,省级层面牵头推动5个全省通办的高频“一件事”,各地高频“一件事”不少于40+1(企业开办)项。2023年底前,省级层面牵头再推动5个全省通办的高频“一件事”,各地高频“一件事”再推出不少于40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优化中介服务。进一步梳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严禁行政机关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推行“一网选中介”。按照“谁准入、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面向国内外地区引进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动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让中介服务不再成为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顽疾。2022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2022年底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现全省统一;2023年巩固提升中介服务整治成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彻底打通惠企政策兑现“最后一公里”。按照“一库、一窗、一平台”模式,构建全省“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惠企政策简便快速兑现服务体系。梳理国家、省、市、县四级惠企政策,建立全省统一惠企政策库。搭建全省统一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惠企通”,在省、市、县三级部署(或对接)。在市县两级设立惠企资金兑现“直通车”,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三种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资金快速审核、快速拨付,提高政策兑现完整率及满意度。2022年底前,省级“惠企通”平台部署至市县两级(或完成对接)。设区市实现免申即享类事项25项、即申即享类事项10项、承诺兑现类事项30项。202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符合要求的惠企政策全部实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增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应用能力。推动平台服务持续迭代升级,充分发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省政务服务公共入口、通道、支撑的总枢纽作用。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系统对接力度,全面推动数据共享,着力解决数据通而不动的问题,真正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应用通。加快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招投标等领域电子证照、电子印(签)章互通互认,推进全场景无障碍应用,深化“免证办理、相同材料只交一次”改革,分级分类打造“一站式”主题集成服务。2022年底前,省级自建业务系统全面实现与“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省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5%,“一网通办”率达95%;市县两级自建业务系统基本完成与“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85%,“一网通办”率达85%。2023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事项外,省、市、县三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可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以“数据智能”推动“赣服通”迭代升级。聚焦数据整合共享、服务能力提升、数据创新服务,推动“赣服通”持续迭代升级,做到事项更实、数据更通、技术更新、服务更优、安全更牢。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智能等新技术,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加快办事表单、办事材料、审批过程与数据信息的智能匹配共享、智能比对校验,实现秒批秒办,推动高频服务“掌上办”。2022年底前,“赣服通”5.0版上线运行,设区市秒批秒办服务事项达1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使用数据、电子证照、电子材料比例达50%,掌上可办比例达80%。2023年底前,设区市秒批秒办服务事项达3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使用数据、电子证照、电子材料比例达80%,掌上可办比例达100%,全面推进数据资产场景应用上线。(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提升“赣政通”应用能力。聚焦政务办公大协同,加快推动政务办公“一网办、掌上办”。持续扩大平台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用户使用“赣政通”开展日常办公。聚焦机关内部办事“只跑一次”,整合材料、再造流程。进一步完善“赣政通”与“赣服通”的联通渠道,全面推行“赣服通”前端受理、“赣政通”后端办理的“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新模式。2022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组织架构全覆盖,活跃率突破30%,设区市机关内部“只跑一次”事项不少于20项,市级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与“赣政通”实现全面对接,省、市两级实行“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2023年底前,活跃率突破50%,设区市机关内部“只跑一次”事项不少于50项,省、市、县三级公文交换、会议管理、督查督办融合运转,省、市、县三级实行“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异地通办”。强化省域间数据共享互认,推进跨省(区、市)数据共享应用,鼓励设区市与周边相邻城市开展点对点“异地通办”,进一步梳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事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可办”。优化政务服务“异地办理”模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强化异地通办专窗功能,加强线上线下平台融合,完善政务服务帮代办机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暖心代办服务。2022年底前,国家部署的“跨省通办”事项全部落实到位,公布全省第二批“省内通办”事项,设区市高频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市内通办”。2023年底前,“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高频事项基本实现全程网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持续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梳理行政备案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全部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时动态调整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统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针对各级权限下放承接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2023年进一步巩固提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整体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鼓励更多市、县(区)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前台化、服务管理后台化、审管分离联动化”运行模式。2022年底前,将有改革意愿、符合机构限额要求的市、县(区)和开发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2023年,努力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省全面铺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有效推行科学精准监管。科学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全面归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除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提高监管效能,使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适时对企业进行提醒。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全面推行市场经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制度,推广“企业安静日”,寓服务于监管,让执法更有温度。2022年底前,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比例达80%。2023年底前,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比例达100%。(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着力拓展12345热线服务功能。夯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基础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热线中心建设,做好专业知识库的管理和维护,畅通网上服务渠道,实现“一号响应”。增强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能力,设立省级营商环境投诉接听专席,直接受理全省企业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诉求,对所有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实行分级分类有效沟通,实现“接诉即办”。强化政务服务热线数据分析能力,持续推进政务服务热线省市联动,加快与信访、非公企业维权等投诉平台对接,通过多渠道汇聚数据,全方位分析研判,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努力把政务服务热线建设成为全省政务服务的“总客服”、改进提升工作的“监督哨”、领导科学决策的“智参谋”。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市场主体难事有渠道反映、问题有专人受理。推动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数据全量汇聚,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参考提供依据。2023年底前,不断拓宽热线智能化场景,实现政务服务热线的智能化应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保障。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改革“一招鲜”“土特产”。积极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各项利企便民政策的发布和解读,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畅通互动回应渠道。强化政务服务考核的目标引领作用,建设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调度暨政务服务能力考核评价系统,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强化及时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不断提升暗访督查和媒体曝光的综合监督效应。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常态化推进“服务怎样我体验、发现问题我整改”活动,破解企业和群众办事堵点。巩固提升“窗口腐败”专项整治成效,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都能体验到便捷高效、暖心爽心的政务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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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