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围绕“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等目标,以“互联网+”为载体,创新升级 “不动产登记+税务”模式,在全国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到2022年4月底,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到2022年8月底,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税、缴费“办事一窗化、征缴一码化、票据电子化”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全业务流程“一网通办”;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的“不动产登记+税务”智能服务新体系(全业务网上办理、自助办理、24小时不打烊和不见面缴纳税费)。
二、改革措施
(一)强化政务服务集成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为基础,加强部门协同,梳理、优化涉税不动产登记,统一办事流程、办事标准和办事要求,推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线上线下不动产综合窗口(不动产登记+税务)全业务办理,将税务申报、受理、核税、实名认证、征收、开票、代开发票等业务均由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实施完成,实现不动产涉税业务线上线下“一窗化”。
线下“一窗受理”。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传送、统一办结、统一反馈(除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外,不得单独设置业务窗口),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提升办事体验。要推动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传送”。
线上“一窗受理”。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围绕 “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积极通过综合窗口系统采集信息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办事人(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各地税务部门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告知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申请人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动税费征缴集成
围绕“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等目标,强化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协调,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征缴系统集成,推动不动产登记缴费与核税、缴税联动,纳税人可在综合登记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一次性缴清交易税费和登记费等,达到“一次缴纳、税费同缴、一码征缴”的目的,实现税费征缴“一码化”。
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推动不动产登记涉税事项线上、线下实时互联互通。即要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包含全区通办平台、缴费平台在内的相关平台)和“广西电子税务局”(包含申报系统、纳税征缴系统等相关平台)的实时互联互通,网上办事大厅以及掌上APP实时互联互通,夯实“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的基础。
广西税务局要完善“广西电子税务局”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税功能,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实现税费缴纳事项智能审核、审批和网上、掌上办理。实现在纳税人(缴费人)确认并缴税后,实时从线上将完税信息推送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推动税务发票“电子化”,降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办税成本。持续优化简化涉税、涉费事项流程,扩大同城通办范围,推动实现“全区、全国通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完善广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和广西不动产登记APP的实时互联互通功能,为与“广西电子税务局”的无缝衔接提供基础保障。
(三)深化信息共享集成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梳理、优化所有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和税收信息“全字段、全属性、全方位”深度共享为标准,深化协同合作,通过网络专线、端口对接、系统集成以及电子证照、电子票据和电子材料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涉税信息全流程实时互通共享。
信息共享内容以“全字段、全属性、全方位”为标准。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线上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业务号、存量房Id或增量房Id、合同编号、电子税票号码、房屋产权证号、房源编号、交易价格、买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征收品目、入库日期、售方信息、税款信息、税款总金额、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税种、缴款税额、买卖双方姓名证件号)等其他完税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项,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信息共享方式采用“总对总”模式,即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自治区层面打通共享路径,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信息共享要求以“安全、规范、全面、实时”为总要求。即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沟通协作,按照信息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要求,共同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数据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并建立健全数据双向核验机制;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广西税务局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的支持。要努力推动我区 “不动产登记+税务”模式持续升级,在全国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于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改革相关举措和任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此项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加强跟踪指导和督查落实,确保工作成效。通过联合培训、联合督查、全区通报或约谈等方式,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及时将改革成效转化为惠企惠民的红利。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等平台,持续开展营商环境常态化宣传,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在全国的知名度、感知度和影响力。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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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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