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操作指南(2022年修订)
发文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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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范围和相关文件


  (一)适用范围


  具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的在京出版单位,销售本社出版的出版物所缴纳的增值税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执行期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见附件1)规定,财政部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资料


  退税单位按照税款所属年度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以下退税申请资料: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表1及附表)(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光盘版)。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退税计算表》(见附件2)。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附件2-表2;一般纳税人填写附件2-表3(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3.退税书面申请(参考附件3模版)。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从北京监管局领取,样本见附件6)。


  5.退税所属期内完税凭证。其中: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完税的单位,提供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和由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样本见附件7);使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单位,提供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上述完税凭证和缴款书,应按照不同税率做出统计表。


  6.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如涉及到加计抵减的,应增加提供附列资料(四)。


  7.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8.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更换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


  10.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许可证年检信息要齐全)。各出版单位根据各自出版类型提供以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因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许可的单位,需提供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认定函。


  11.享受退税的报纸,需提供《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样本见附件8)。


  12.享受退税的期刊(如有增刊),需提供《北京地区期刊增刊核准通知单》(样本见附件9)。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申报时,需出具样刊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属于本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一报一刊”证明,经监管局确认后,在政策执行期内不得无故变更“一报一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的报纸、期刊。申报时,需出具样刊及办刊宗旨。


  (3)出版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材信息》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教育规划教材选用目录》,将目录与所退税的出版物明细逐条标注,并提供其复印件。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需提供版权页复印件。


  14.提供关于退税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4模板)。


  15.申报退税所属年度接受税务稽查的单位,提供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能够反映退税所属期内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等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并在文书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印章。未接受税务稽查的单位,做出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5模板)。


  16.提供申报退税所属年度的相关会计账簿。即《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中所有申报增值税数据相关的明细账,如:“销售收入”、“预收账款”、视同销售及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等明细账复印件;退税单位有合并纳税情况的,需提供合并纳税单位的相关账簿。


  17.退税单位登录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进行外网申报(http://tuishui.mof.gov.cn),登录账户名为企业名全称或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规则为固定英文前缀Ts+纳税人识别号后5位+企业负责人电话号码后5位+标点符号#。例如:执照号是A123456789,企业负责人电话号为987654321,则密码为Ts5678954321#,为保障账号安全,请各企业尽快更改初始密码。


  18.其他所需资料。


  以上申报的退税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上述编号顺序排放并夹好,除《完税证明》以外,所有材料尺寸均为A4纸大小。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项目的出版单位,按照销项税金比例划分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该数字在每月申报纳税时税务系统已经进行划分,每月生成两张完税凭证,将其中属于货物劳务部分的金额相加即可)。划分后的货物劳务税额,再按照“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退税与非退税劳务货物的应退税额。


  每月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货物劳务销项税- ∑货物劳务销项税金

                                                            ————————   ×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全部销项税金


  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   ×销销项税金比例划分的 应税货物劳务税额×退税比例


                       ∑全部应税货物劳务收入


  (二)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先行按照销项税金的比例划分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划分后的货物劳务应税项目增值税,扣除印刷厂的应纳税额后,再按照 “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销项税金比例划分的应税货物劳务税额-印刷厂的应纳税额)×退税比例


  ∑全部应税货物劳务收入(扣除印厂收入)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监督管理


  (一)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照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退税单位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北京监管局将针对退税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情况不定期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核查及政策调研。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办理要求


  (一)申报退税单位要按照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报送退税资料,即当年申报上一年度1-12月的应退税款(一个年度一套资料)。做好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核对账(增值税应税收入及增值税账簿)、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票(缴款书)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另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账簿及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退税单位要认真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下列事项北京监管局不予受理:


  1.申报资料不齐全;


  2.退税与非退税事项未分开单独核算;


  3.存在欠缴、少缴税款的纳税行为;


  4.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三)退税办理时间、地点。


  申请退税单位到北京监管局一处办理退税业务。具体办理相关要求请定期查询北京监管局网站(http://bj.mof.gov.cn/)“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址: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309房间(紫竹桥西200米路北,公交车:北洼路站)


  邮编:100089


  联系人:李薇 谭静


  联系电话:68471544 68473198


  传真电话:68471672


  电子邮箱:bjzyb001@sina.com


  中科达奥软件公司咨询电话:68552701或15665642033


  注:本指南只适用于北京市享受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单位,其它省市请与当地监管局联系。




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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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