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财政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部属各单位依法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财政部行政执法资格(以下简称执法资格)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是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条法司负责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按职责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入部年限、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申请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正式在编且入部满一年;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两年未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第五条 申请执法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送条法司;
(三)条法司将申请材料转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进行资格审核;
(四)条法司会同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开展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五)考试通过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部分由条法司负责,行政执法专业知识部分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实施。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免予执法资格考试。
第七条 经部领导批准后,条法司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规定,对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制发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证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执法证件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申请换发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因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形确需临时执法证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条法司提出申请,由条法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办理。
申请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持有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自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执法证件应当自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回条法司。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
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在财政部网站公告原执法证件作废。
执法证件毁损的,持证人应当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并交回毁损的证件。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执法证件:
(一)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涂改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执法人员培训的;
(四)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暂扣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被暂扣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及改正情况应当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执法证件并交条法司注销: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
(二)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四)被暂扣执法证件两次以上或者执法证件暂扣期限内未按规定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辞职、辞退、退休、调离等离开执法岗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交回执法证件,并送条法司注销。
执法证件注销后,需要重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证件实行公示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在财政部网站统一公示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信息。公示信息有变动的,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条法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条法司报送执法资格的申请、执法证件的管理、执法人员的变动及其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纳入财政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2年03月1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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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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