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2]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发[202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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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促进进口贸易创新。支持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依托自贸试验区申建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引进进口主体,搭建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平台,充分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在提升进口便利化、促进进口商品流通、完善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支持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根据展业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提升审核效率,为自贸试验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控制度完备、具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按规定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省内各自贸片区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苏州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提供服务,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守牢金融安全风险底线。及时跟进国家出台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开展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落实国家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省级层面实施办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企业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以及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所在地机场等口岸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支持南京药品进口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申报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职能。加强苏州口岸药检所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连云港检验室,支持连云港申报药品进口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有关工作。(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省药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下放港澳投资旅行社审批权限。加大省级赋权力度,结合各自贸片区实际需求,推动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实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高效。(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政务办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检验政策。用足用好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吸引集聚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支持国际知名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入级检验。跟踪对接国家层面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政策安排,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多宗土地的,可将产业链供地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同期挂牌出让整体供应。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


  (八)提升开放通道能级。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开放,用足用好第五航权,优化布局国际客运货运航线网络,提升至北美、欧洲、亚洲三大市场的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国际集拼中心,发展枢纽中转业务,打造集货物空中运输、口岸通关、区域分拨和本地配送等功能于一体、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航空物流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口岸扩大开放,适时申请开放第五航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中欧班列,探索铁水联运“一单到底”模式,建设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连云港徐圩新区多式联运中心等铁水联运枢纽。(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及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跟踪落实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相关政策文件,依托连云港片区铁水联运优势及铁路运输单证的控货权优势,拓展金融功能,以“物权化”为切入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基于单证、多种模式的贸易结算融资探索实践,鼓励银行、担保、供应链金融等各类金融主体参与,共建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上贸易融资新机制。逐步总结形成有益的司法经验,条件成熟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保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航运管理服务效率。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做好在我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片区建设海事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服务航运创新发展。(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十二)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加快推进已获批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试点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需求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江苏证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业务。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连云港港大力发展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加快建设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交割库。支持连云港保税监管场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对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证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南京、苏州片区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设科技要素资源交易中心,畅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


  (十六)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实施好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支持苏州片区建设游戏企业服务中心,为游戏企业提供优质审核服务。加强对游戏企业宣传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游戏研发、出版和运营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加强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临时仲裁等,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发挥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作用,完善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转换等程序。加快建设苏州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连云港国际商事仲裁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贸促会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地区、各部门要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自贸片区,强化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上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对自贸片区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各自贸片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征集梳理研究市场主体需求,提升政策精准度和针对性。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决守好安全稳定底线。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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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