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2]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办发[202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千方百计稳住国际市场份额。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创新参展办展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持续推进“江苏优品·畅行全球”“江苏优品·数贸全球”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深化“线上展会+跨境电商”模式,实施“一国一展”“一业一展”,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国际展会和对接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利用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拓展内外贸销售渠道。支持各地举办跨境电商交易会、选品会,引导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质量落实RCEP等自贸协定。开展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制定出台高质量实施RCEP政策举措。建立RCEP鼓励性义务探索清单、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和江苏RCEP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风险预警清单。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等优惠政策,扩大服装、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农产品等优势产品进出口。深入开展“FTA惠苏企”宣传推广活动,分片区开展“FTA惠苏企”专题培训,发布业务实操宣讲视频,提升企业利用FTA水平。(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扩大进口。发挥国家和省进口贴息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畅通集成电路等产品进口渠道,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结合国际消费季和“苏新消费”四季主题购物节活动,发展“跨境电商+新零售”等新模式,积极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组织工作,加快签约成果转化。推进昆山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放大示范带动效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第二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进口企业申报稳外贸专项贷款。(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加工贸易发展。保持加工贸易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地方支持龙头企业争取总部订单,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强化外资对加工贸易发展的协同带动作用,开展外资补链延链强链行动,建设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加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高附加值环节向江苏集聚。推动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和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外企业开展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加快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强外贸新动能。以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13个设区市全覆盖为契机,全面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强化省市梯度培育机制,新认定一批公共海外仓。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支持企业在重点市场和中欧班列主要节点城市布局海外仓。探索创新市场采购贸易“江苏模式”,加大常熟“市采通”平台推广力度,引导更多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出口渠道。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发展区积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政策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申报离岸贸易中心城市。(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打通双循环。出台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举措,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拓展“三同”产品,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拓展外贸业务。引导有较强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外贸企业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推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联动互促、顺滑切换。(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国际运力。支持港口、航运企业新开或加密航线,突出与RCEP国家的近洋航线建设,优化美西、中东、欧洲等远洋航线运输布局。增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积极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恢复洲际货运航线运行;推动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恢复欧洲航线、加密美国航线、新开日韩及东南亚航线;支持其他有条件的机场开辟日韩、东南亚货运航线。拓展中欧班列通道,优化线路布局,2022年至少新增1条稳定运营线路,推动自贸区专列、跨境电商专列、邮政专列等特色班列开行,进一步扩大回程开行数量,力争2022年度开行总量达到1900列。加强国际物流领域重大项目投融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际物流供应链专项外汇贷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国际物流服务保障。引导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与航运、国际班列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合同,引导各地、各行业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国际班列企业进行对接,举办欧美、“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物流运输服务专场线上对接会,稳定企业运力保障。加大海运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船公司、货代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大型国际物流企业的反垄断监管。落实国家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政策措施,执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支持具备条件的口岸提供“一站式”收缴费服务,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2022年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支持江苏外贸出口及投资规模力争达到950亿美元,理赔时效较上年同期提升10%。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及服务贸易承保规模较上年同期提升10%。强化全产品联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关键环节承保力度,支持江苏企业优结构、稳增长、控风险,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持续扩大省级小微企业统保平台覆盖面。打造“苏信惠”普惠金融品牌,推广“信步天下”“小微资信红绿灯”“小微资信导航仪”等数字化服务举措,精准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出口信贷支持。抓好抓实外贸信贷投放,2022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贸产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2%。支持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扩大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规模,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终端利率不高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功能,完善“苏贸贷”政策,扩大惠企数量和放贷规模,重点支持首贷、信用贷。积极推广信保“白名单”等银信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保单融资等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再贷款+保单融资”等方式向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在真实交易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银企对接活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增强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鼓励各地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全省办理外汇套保的中小微外贸企业不少于8000家,总体外汇套保规模力争突破2000亿美元。推动银行创新外汇套保业务商业模式,进一步开发针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产品,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减费让利。推进“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专项行动”,推动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全省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广应用“江苏税务”APP,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模式外贸企业覆盖面,降低进出口环节办税成本。深化大宗资源类商品检验模式改革,大力推进“先放后检”“依申请检验”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长,提高通关效率。科学精准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稳定。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外籍必要经贸人员来苏邀请函签发,保障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稳定运行。(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积极探索贸易调整援助,落实《江苏省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方案(试行)》,对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经贸摩擦应对工作专班作用,提升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预警监测和法律服务功能,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省出口管制部门协调机制作用,指导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和“未经验证清单”的企业评估对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外贸外资运行监测机制。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和重点外资项目、重点出口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强化对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的实时监测和常态化走访,“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持续完善重点外贸企业用工信息监测平台,分级分类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分析研判。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率、缓缴社保费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稳定外贸企业就业。(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跨周期调节稳外贸举措,助企纾困,特别是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降本增效,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务实举措,多措并举稳定外贸。省商务厅要会同各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形势研判,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强化通报、会商、督查、约谈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切实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外贸稳中提质。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