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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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保持总体和谐稳定,企业依法用工意识逐步增强,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得到较好维护,但是,在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有所抬头,严重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权益,产生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严惩相关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重点行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1、时间安排。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2、检查对象。聚焦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突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研发岗位占比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流水线作业企业。


  3、检查内容。企业制定工时、休息休假内部规章制度情况;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企业安排加班情况及依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情况;企业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企业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况。


  4、检查要求。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对被检查企业遵守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强制加班、制度化加班等突出问题要重点予以打击,顶格处理处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法予以公布或向社会公开,形成有力震慑。


  (二)加强普法宣传


  结合本地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普法宣传活动,深入重点企业和工业(产业)园区,运用好传统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普及工时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强化劳动法治观念,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理性维权,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要采取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遵法守法意识,严格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规定,发挥头雁效应。各级调解仲裁机构落实"三为主"方针,开展政策法规进企业活动。建立与宣传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和会商机制,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协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发出主流声音,有效传播正能量,表明监管部门依法维护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确保相关维权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


  (三)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


  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职能作用,将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的重要内容,通过评先树优活动,设立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工时制度规定。督促平台企业组建工会,鼓励劳动者入会,推动工会与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协商制定行业工时标准。开展集体协商工时制度研修,加强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开展企业负责人工时、休息休假制度专题培训,加大宣讲引导工作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服务和日常监管。适时开展查处超时加班、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培训,提升查办案件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


  (四)畅通维权渠道


  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职责,全面接收并依法处置工时、休息休假权益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和仲裁申请。进一步畅通窗口、12333电话、信箱等传统渠道和各类基于互联网的举报投诉申诉新渠道,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受理、早处置、早化解,防止发酵蔓延、激化矛盾。持续深化窗口行风作风建设,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认真接办举报投诉和仲裁申请,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须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不得懒政怠政。对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不得推诿拖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协调联动,对经调查确属劳动争议的工时和休息休假问题,要做好法规政策解释,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渠道解决诉求。


  (五)抓好舆情处置


  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舆情,特别是形成一定传播量的重大舆情,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登记、评估,第一时间向属地人社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社部门报告。制定并落实好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相关重大舆情,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响应,妥善应对,做到线上线下同步处置。建立与网信、公安、宣传等部门的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对恶意炒作甚至涉及虚假舆情的,要商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约谈相关媒体或责任人,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舆情核实处置过程中,要适时、适度、适当发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通报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防止媒体和社会舆论误读误判。


  (六)形成工作合力


  积极构建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工作体系和落实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会商人民法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群团、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主管部门监管、三方机制协调、行业协会监督、用人单位自律的多层次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各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形成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始终把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切实增强做好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攻坚克难,积极推动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维护职工身心健康权益的工作机制,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劳动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排查隐患,严惩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明察暗访,组织调查一批重点案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发生工时和休息休假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的,对有关地区和行业企业进行约谈,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发生工时和休息休假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在企业负责人参选人大政协代表、五一劳动奖章等评优评先时,如实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不予评选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


  (三)把握工作时效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树牢风险意识,增强底线思维,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强化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更大力度保障广大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各县(市、区)于2022年4月11日前报送落实本通知及集中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5月11日前报送总体工作情况,同时报送1件工时和休息休假典型案例。


  联系电话:2967598邮箱:rsldjck@ji.shandong.cn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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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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