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发文时间:2022-03-02
文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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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21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会协〔2021〕48号)的要求,协会于2021年8至12月组织实施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21年,协会对7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共检查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997份,其中财报审计报告793份、专项审计报告147份、验资报告57份。分别对7家事务所及17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其中对5家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1家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1家事务所、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检查内容及结果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促进事务所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执行审计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重视不够,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和审计取证不充分的问题。


  三、行业惩戒情况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规定,行业惩戒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对7家事务所、17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惩戒,具体如下:


  (一)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佳安所执业中存在过度依赖助理人员的情况。佳安所部分助理人员由注册会计师以私人名义聘请,其劳动报酬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缺位,执业几乎全部依赖助理人员,在助理人员另觅他职后,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完成底稿整理工作,鉴证报告工作底稿严重缺失。


  2.佳安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在执业中,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造成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居正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情况。居正所以被审计单位处于停产阶段,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正常情况下,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与注册会计师无法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等审计程序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反,停产状态是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的有利条件,而非不利因素。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有悖常理,审计工作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分析、说明。居正所在未充分执行审计程序并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以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实质是以保留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


  2.居正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存在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以及获取复印件等,基本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况,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兆峰、吴承绮、刘平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仁前所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过程中,执业主要由非事务所人员完成,仁前所未能对相关鉴证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致业务质量失控。


  2.仁前所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在执行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中,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了银行对账单并对部分银行存款实施了函证程序;对货币资金以外的科目复印了部分记账凭证,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仁前所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仁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守荣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普道兢实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在执业中,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抽查个别记账凭证、获取部分银行函证及关联方函证回函等,除此以外,基本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亦未见审计说明或记录,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存在擅自使用注册会计师章出具报告的行为,事务所在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李伟忠、未得到李伟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其注册会计师章,并签发了79份业务报告。


  2.北京澄宇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在执业中,仅编制明细表、抽样检查表,复印部分凭证等,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差异或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取证,亦未见审计说明、记录或审计调整,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无法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及注册会计师马玉平、曹鸣华、李伟忠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祥浦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在执行上海某公司2021年4月15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中,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见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及管理层声明书,除此之外,未见其他任何工作底稿。


  2.祥浦所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祥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淑艳、王娟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七)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智祥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向鉴证业务介绍人支付佣金的情况。


  2.智祥所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执行审计业务中,存在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或获取重要审计证据的情况。


  根据《惩戒办法》,给予上海智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及注册会计师黎文泰、周吉、朱惠伦训诫的行业惩戒。


  (八)向10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受到行业惩戒的7家事务所,及内部治理、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3家事务所列入整改范围。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对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成事务所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情况核查;二是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进行约谈、强化培训等。对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列入整改范围并收到整改建议书的事务所,以完成约谈、限期整改,且整改情况核查合格并完成强化培训视为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视情况对相关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


  特此通告。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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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