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6条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发文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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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了11大方面共36条措施,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1.强化财税政策扶持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惠企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动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开展清理拖欠专项行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大力推行“免申即享”“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线上服务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2.加强融资支持


  加大信贷投入,对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优化服务模式,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内容。推动直接融资,全面落实推动企业股改上市融资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企业上市“蝶变计划”,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健全融资配套体系。


  3.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聚焦细分领域或关键环节,“揭榜挂帅”、攻坚克难,争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鼓励“沿途下金蛋”,打造细分领域的“小巨人”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递增、示范企业引领、小巨人企业提升”梯度培育体系。


  4.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实施数字化赋能行动,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数字化需求。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制造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帮助中小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推动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并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5.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


  发挥工业设计中心作用,支持各级工业设计创新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研究、设计开发、手板制作、品牌塑造等系统性设计服务。支持企业与专业设计服务机构合作,设计开发原创性新产品。开展工业设计服务活动,鼓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建立市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激发设计成果转化动力和活力。


  6.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开展专利护航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有效开展专利布局。实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利护航”行动,以专利综合分析应用为切入点,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提高中小企业专利拥有量。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促进中小企业获取和转化专利技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权。


  7.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企业积极参展,为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支持省内外关联企业“抱团出海”,拓展国内外市场;创新办展模式,促进线上洽谈、咨询、对接,巩固和拓展海外市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强化商标品牌培育帮扶指导。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8.助力绿色发展能力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支持一批节能低碳、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加大环保支持力度,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进环评审批使用“环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不见面”审批。优化正面清单监管,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企业用电保障,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9.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发布县域特色产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认证认可、计量技术、检验检测等服务。推动合规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10.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提高企业家素质,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坚持“产教融合、产融融合、产需融合、产研融合”理念,结合中小企业需求,推动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扩展演习工厂,加大职业教育,培育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蓝领”技师。


  11.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志愿服务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创新、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04月08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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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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