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6条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发文时间:2022-04-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51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了11大方面共36条措施,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1.强化财税政策扶持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惠企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动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开展清理拖欠专项行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大力推行“免申即享”“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线上服务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2.加强融资支持


  加大信贷投入,对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优化服务模式,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内容。推动直接融资,全面落实推动企业股改上市融资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企业上市“蝶变计划”,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健全融资配套体系。


  3.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聚焦细分领域或关键环节,“揭榜挂帅”、攻坚克难,争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鼓励“沿途下金蛋”,打造细分领域的“小巨人”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递增、示范企业引领、小巨人企业提升”梯度培育体系。


  4.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实施数字化赋能行动,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数字化需求。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制造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帮助中小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推动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并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5.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


  发挥工业设计中心作用,支持各级工业设计创新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研究、设计开发、手板制作、品牌塑造等系统性设计服务。支持企业与专业设计服务机构合作,设计开发原创性新产品。开展工业设计服务活动,鼓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建立市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激发设计成果转化动力和活力。


  6.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开展专利护航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有效开展专利布局。实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利护航”行动,以专利综合分析应用为切入点,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提高中小企业专利拥有量。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促进中小企业获取和转化专利技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权。


  7.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企业积极参展,为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支持省内外关联企业“抱团出海”,拓展国内外市场;创新办展模式,促进线上洽谈、咨询、对接,巩固和拓展海外市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强化商标品牌培育帮扶指导。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8.助力绿色发展能力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支持一批节能低碳、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加大环保支持力度,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进环评审批使用“环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不见面”审批。优化正面清单监管,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企业用电保障,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9.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发布县域特色产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认证认可、计量技术、检验检测等服务。推动合规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10.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提高企业家素质,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坚持“产教融合、产融融合、产需融合、产研融合”理念,结合中小企业需求,推动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扩展演习工厂,加大职业教育,培育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蓝领”技师。


  11.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组建专家志愿服务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创新、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04月08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