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2.5.11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2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留抵退税缴回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在线咨询等7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
在“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下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结果可以导出。
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此时“缴回原因”应选择“选择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留抵退税缴回申请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原“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变更为“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2022年5月1日起,除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外,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通过该功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优化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
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事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22)”,根据申请时间查询留抵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包括留抵退税申请类型、留抵退税申请受理日期、申请退税金额、退税进度情况等。
退税进度情况反映留抵退税文书的审核进度,具体包括已申请、已受理、已审核、已退库。对于后台系统中暂未开具对应收入退还书的留抵退税业务,纳税人可对该项留抵退税申请进行撤回操作。
六、优化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
在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功能中,对于2022年3月1日以后进行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保存成功后,提示“是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纳税人要根据实际业务选择,若选择“是”,系统自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标识归类,归类有效期起为操作当日。
七、部分模块增加“在线咨询”
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票领用、增值税预缴申报、申报错误更正、财务报表报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扣税(费)款等常用功能添加“在线咨询”悬浮按钮,纳税人可通过该按钮快速进行咨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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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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