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2]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01
文号:财税[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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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5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一、高新技术产业

  1.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封装与测试,特色工艺研发与制造,半导体设备及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相关软件研发、配套IP库

  2.人工智能产品、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技术开发、测试设备制造

  3.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仿生智能与超材料、低维及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电子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复合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材料、新能源材料研发与生产

  .4.微电子、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技术研发、制造

  5.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等技术研发及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6.第五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的研发、制造

  7.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自动驾驶技术、智能消费设备的信息技术研发

  8.航天航空、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9.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

  10.智能船舶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

  11.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设备的研发

  12.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的开发、生产

  13.智慧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研发

  1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研发

  15.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热发电技术、高温利用技术的开发,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组件、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6.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17.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研发

  18.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9.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储存器和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及其相关测试验证工具的研发、制造

  20.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制造

  21.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22.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建设及运营

  23.多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

  24.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5.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26.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7.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8.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29.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3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31.无人船、无人机的研发制造

  3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

  3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34.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5.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36.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37.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38.药品安全快速检验技术、食品药品仪器设备开发

  39.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与服务

  40.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41.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移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产品制造

  42.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住宅等智能建造技术的研发

  43.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

  44.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与制造

  45.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46.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47.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设备开发及生产

  48.电气、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技术的改造升级

  49.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系统、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等开发与应用

  50.城市高精度导航、高精度遥感影像和三维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51.基于大数据、物联网、GIS等为基础的城市信息模型(CIM)相关技术开发

  52.城际、市域(郊)铁路、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技术开发

  5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

  54.放射性、毒品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等危险物品快速探测检测技术开发

  55.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气象灾害、生物灾害防范防护技术开发

  56.重大事故灾害智能无人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开发

  二、科教研发产业

  57.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58.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中医药科技实验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的运营

  59.高等教育、国际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

  60.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61.开源软件社区

  62.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发

  63.生物工程技术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开发

  三、中医药产业

  6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65.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中成药、中医药食品、药食同源、中药经典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

  66.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名老中医工作室

  67.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四、医药卫生产业

  6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

  69.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

  70.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

  71.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

  72.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

  73.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74.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

  75.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

  76.前沿生命科技与产品,生物制品、高端医疗设备、高端医疗器械技术、产品研发及生产

  77.医药研发中心

  78.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的运营

  79.第三方医疗检测、卫生检测、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大健康行业的运营,医疗质量、健康培训、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80.医疗健康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国际性医疗组织、医疗健康领域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医药博物馆的运营

  81.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中药材GAP生产基地、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国家医药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基地、医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中心的运营

  82.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83.新型医用诊断试剂、重大流行病、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的研发

  84.生物医用金属材料、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无机非金属材料或生物陶瓷、生物医用复合材料及生物医用衍生材料的研发和制造

  85.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及宫颈癌疫苗、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重大疫病防治疫苗的研发生产

  86.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物、新型神经系统药物、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海洋药物等的研发生产

  87.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设施运营

  88.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大数据技术研发

  五、其他澳门品牌工业

  89.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设计、加工,钻石、宝石交易中心的运营

  90.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且在合作区生产的食品、饮品、调味品及保健品的设计、生产

  91.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生产

  六、文化会展商贸产业

  92.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加工、生产

  93.电影院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大众文化、科普设施经营

  94.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95.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艺术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96.国际会展场馆运营

  97.内地与澳门、葡语国家的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98.品牌体验店、品牌直销购物中心、连锁便利店、主题商城、超级市场、高品质消费品交易中心等综合体验型购物中心运营

  七、旅游业

  99.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博物馆的经营

  100.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

  101.文化创意旅游、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

  102.文化体育活动及场馆运营

  103.旅游电子商务的经营

  104.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105.特色文化、旅游、餐饮品牌化与连锁化经营

  106.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民宿、客运码头和游艇码头的经营

  107.游艇研发制造

  108.水上高速客运、旅客联程运输设施设备、票务一体化、联运产品的研发及运营

  八、现代服务业

  109.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110.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111.信息安全技术的产品研发与服务

  112.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13.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新媒体等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技术、产品研发服务

  114.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115.动漫及衍生产品研发

  116.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117.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媒体、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

  118.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

  119.第三方物流及管理

  120.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

  121.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运营

  122.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创新及应用

  123.跨境数据库服务

  124.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平台的开发与运营

  125.智能体育和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26.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在合作区设立的澳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

  127.城市供气、供冷、供排水管网建设及城镇地下管网建设与经营

  128.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运营

  129.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运营,停车场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

  130.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产品开发

  131.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公交站、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信息系统建设

  132.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133.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134.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135.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究生产组织(CDMO)所提供的专业性综合服务

  136.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

  137.法律、会计、税务、节能、环保咨询与服务

  138.旅游、商贸、酒店等服务行业标准化、信息化经营管理

  139.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140.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家政服务

  141.国际航空器、航空航天航材交易市场的运营、航空货运服务

  142.中葡国际贸易中心和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的运营

  143.跨境电子商务

  144.拍卖公司运营

  九、现代金融业

  145.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46.服务“三农”、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47.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服务输出

  148.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49.中药材、知识产权、大宗商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运营

  150.A民币跨境结算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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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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