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办[2022]94号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稳经济兜民生底线20条措施
发文时间:2022-06-02
文号:浙民办[20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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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政策举措,就服务保障稳经济、兜民生底线提出20条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1.切实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达到1.1万元以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困难对象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认真执行低保和物价指数联动机制,按规定条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对受疫情等影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补充完善低收入人口基础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和监测预警,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快推进县级“助联体”建设,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等救助帮扶资源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救助帮扶类社会组织,有效链接公益慈善资源,推动救助模式向“物质+服务”转型。

  2.加强孤困儿童兜底保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年内集中供养孤儿最低人均养育年标准不低于2.1万元。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孤弃儿童逐步集中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增强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推进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重度残疾等困境儿童集中养育。

  3.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发布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编制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办法,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的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

  4.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全省联动开展第十个“6·19”开放日活动,认真开展“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加强救助寻亲、站外托养服务管理。对滞留超过三个月的受助人员,各地要积极推动落户安置。

  5.争取尽快发行共同富裕专项彩票。力争年内上市销售,留存我省的公益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居家基本条件改善,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海岛和山区26县等福利事业发展。

  二、积极开拓就业岗位

  6.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建设。年内新增持证养老护理员6000名,每万老年人持证护理员达到22人。各地要加大护理员培训力度,及时组织等级认定,按规定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奖励,按工作年限、技能等级给予补助,引导更多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7.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支持各级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快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原则上每个社会工作站配备3名以上专职持证社会工作者。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设立社工岗位,吸纳专业社工人才就业。

  8.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落实全省城乡社区工作会议和省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加强全省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配备,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能多则多、能早尽早,积极稳妥组织招聘工作,择优录用,确保质量。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

  9.支持福利彩票销售站点发展。通过直补、以奖代补、以赛代补,发放疫情补贴、星级补助、销售奖励等,加大对销售站点扶持力度。积极构建多元化渠道体系,鼓励各地利用现有专营渠道附加其他便民服务,促进站点多元经营、减负降本、共赢发展。加大销售渠道常态化公开征召力度,依规有序扩大网点数量规模,增加就业人数。

  三、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0.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列入省重点工程的23个敬老院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进度。年新增养老机构认知症照护床位6000张。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智慧养老设施场景建设,建成105家智慧养老院、1456家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置智能服务终端。

  11.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提质赋能,年内启动6个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新改扩建项目。加快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年内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率达到70%,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40%。

  12.加快推进老旧殡仪馆升级改造和安葬(放)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德、文成、新昌、嵊州、武义、磐安、缙云、青田、遂昌、庆元等县的殡葬基础设施改扩建项目。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放)设施建设,100%乡镇建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新增100个省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推动实施老旧墓地生态化改造试点,对符合改造要求的,各市可增加试点。

  13.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推进第一期(2022—2023年度)44个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建设,力争年内开工率达到100%。加快推进5条新时代美丽移民村示范带、2个幸福库区和300个新时代美丽移民村建设。积极谋划移民村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扶持移民村投资优质股权项目。积极拓宽移民创业融资渠道,继续推进移民创业贷款贴息工作。

  14.助推新建大中型水库提速增效。统筹加快新建大中型水库45项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推进规划审核与大纲审查无缝衔接,为相关重大水利水电项目加快推进提供更好服务。提高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效率,对移民安置仅涉及一个县(市、区)的,推行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对导截流阶段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重要专项设施迁复建的,在完成相应安置任务后可申请不再开展本阶段验收。推进移民安置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办理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内。

  四、做好民生领域暖心服务

  15.加强“一老一小”关爱帮扶。实施“添翼计划”扩面提档,开展困难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全省域实施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建立老年人精准画像,加强空巢独居、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探访关爱,指导杭州市余杭区、长兴县、绍兴市柯桥区加快推进长期照护综合保障制度试点,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压力。

  16.减轻婚丧支出压力。加快推进惠民殡葬综合改革,逐步实现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火化、骨灰盒、安葬(节地生态葬)等“6+N”项的基本殡葬服务事项免费,积极推动集中治丧办丧。推进婚俗改革试点,加快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等建设,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婚事简办,降低婚嫁中盲目攀比、排场浪费等非理性支出。

  17.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心理疏导。鼓励引导社工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卫生类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面向广大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关爱帮扶、减压增能等专业服务。鼓励枢纽型、资助型社会组织为心理疏导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各地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和项目资助时,可适当向心理疏导类项目倾斜。

  五、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18.积极扶持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措施,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纾困减负,支持减免公建养老设施租赁费用等。支持各地试点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支持养老服务连锁化、集团化运行,评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品牌龙头企业,举办全省老龄产业博览会。加快筹建浙江省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助推康复辅具产业发展。

  19.加强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工作。完善街路巷命名审批流程,平稳有序做好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交接。压缩办理时间,高效完成地名命名的备案、公告工作,为相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市场营销提供便利。

  20.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信息互通交流平台,更好链接、整合行业领域资源,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人员培训,更好帮助会员单位和企业纾困解难。督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订收费自律公约、强化服务理念、树立节俭意识,积极采取会费减免等举措,尽最大可能减轻会员单位和企业负担。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加大惩处曝光力度,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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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