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货物归受托方所有,增值税属于劳务还是服务?
发文时间:2022-02-18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97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


其中备注明确: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其中包括砷碱渣、含砷废渣处置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对病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货物归受托方所有,增值税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减免税新政对购进客运服务抵扣增值税的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设置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是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对于取得凭航空和铁路客票的是按9%计算抵扣,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是按3%计算抵扣。


  由此,带来一个问题,一般纳税人从这些免征、减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取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相关票据,如何抵扣增值税。


  第一类情形,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据实扣除


  (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税额,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直接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按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即可。


  (二)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据实抵扣。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客运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以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注:上述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因此,如果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由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的,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存在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同理,取得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注明“免税”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不存在以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由于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免税、减税优惠,实务中将会出现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或减税的情形。


  (一)如果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由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那么,取得方应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1%计算的增值税)据实用于抵扣。


  (二)鉴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而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是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方应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3%计算的增值税)据实用于抵扣。


  第二类情形,按取得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计算抵扣


  (一)凭航空和铁路客票按9%计算抵扣。具体来分,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取得这两类客票均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计算抵扣。


  (二)凭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3%计算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以取得的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3%计算抵扣。


  【注: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且手写旅客身份信息的无效】


  关于购进上述旅客运输服务,按取得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


  (一)对于本次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而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湖北省)、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事航空、铁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基本不涉及这两项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二)而对于纳税人提供城市轻轨、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后开具的客票(铁路车票);以及从事国内公路、水路等旅客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的客票,取得方该如何计算抵扣呢?


  由于本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相关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时,并未规定因此要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所规定的以取得的客票(铁路车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的政策。


  因此,即使开具这些旅客运输客票的纳税人,享受了上述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取得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铁路车票)的纳税人仍可按39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最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仍需遵循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例如,只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才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还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连续性劳务”时间如何判断?

有小会计问“2019年11月起,我为同一企业连续两个月提供了劳务,是不是连续性劳务?可以要求企业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拿到问题,凡人第一反应是“这怎么能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呢?这才两个月啊,时间明显不够长啊?”可再一细想,“连续性劳务”还真值得讨论。


  连续性劳务报酬是个人所得税独有的一个概念,不仅涉及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不涉及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代纳税人办理的扣缴义务人范围。但是,在三个事项中,对于连续性劳务的税法界定大相径庭。


  一是连续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在适用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范围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是连续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年22号文)规定,适用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是从事特定行业的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44号公告解读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那,到底该如何认识“连续性劳务”?


  凡人以为: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的扣除。具体扣除金额需要按照《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以及《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年22号文)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的扣除范围。两项保险支出的扣除不再限于2017年39号、2018年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其适用范围事实上延展到了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也事实取消了对劳务报酬所得的“连续性”限制,即对于灵活就业(即无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两项商业保险支出。


  对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究其实质,并不是对连续性劳务的行业限制,而是出于预扣预缴方式的限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2019年第4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扣缴义务人,仅限于在支付纳税人所得时依法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