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18
文号: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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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

  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

  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推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共享。

  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

  七、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建立帮扶机制,制定帮扶措施,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纾困解难。优化许可程序,推进“全程网办”,提高许可效能。创新培训形式,开展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生产风险控制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开展政策指导、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精准帮扶,鼓励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培育“精特美”优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

  八、加快登记注册流程。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药品审评审批注册等办理时效。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实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九、探索完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产品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坚守产品安全底线,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前提下,适度包容审慎监管,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品等新兴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提振产业信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创新电梯监管模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鼓励“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着力破解老旧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费用的难题。

  十、强化防疫物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用防疫物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聚焦防疫产品质量,持续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以儿童口罩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

  十一、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调研2户民营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了解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政企互动平台效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加强跟踪监测与分析,以实际行动和突出成效助力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案例(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发展局”)。总局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质量基础设施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 010-82262437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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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