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2]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01
文号:黔府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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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涉老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健全。将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基本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全省65.26万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三是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兜底性养老服务持续改善,特困供养机构供养服务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特困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床位达20万张,比2015年增长28%;护理型床位达2.5万张。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达217家,民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达126家。世界银行和法国开发署联合融资结果导向型贷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稳步推进。四是老年健康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建立“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的老年健康服务模式,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获得健康管理服务。老年医学科建设从无到有,全省1/4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床位总数2.1万张。五是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建成老年大学省市县乡村五级办学网络,实现县级以上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全覆盖。六是老年人权益得到有力保障。颁布实施《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系列法规政策文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县级老年法律援助覆盖率达100%。

  “十四五”时期,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迎来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党中央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发展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赋予了贵州勇敢闯、大胆试、破难题的政策机遇。省委、省政府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要看到,全省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人口老龄化增速明显,高龄化现象逐渐凸显,老年人口抚养比进一步加大。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93.14万人、占比15.3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45.65万人、占比11.56%。老年人口抚养比由2010年的12.94%提高到2020年的17.92%。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还存在发展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居家社区养老和优质普惠服务供给不足、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专业人才特别是护理人员短缺、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待加强等方面,建设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日益重要和紧迫,任务艰巨。

  第二部分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化改革、综合施策,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原则

  ——党政重视、各方参与。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养老的基础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局面。

  ——人民至上、保障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最关心、最紧迫的问题,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精准施策、共建共享。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享机制,让老年人依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政策支撑。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

  三、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实施,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和健康支撑三大体系更加健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老年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发展要素支撑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推动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群基本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逐步建立。兜底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普惠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格局逐步形成,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供给有效保障。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更加成熟。老年健康服务资源供给不断增加,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整合型老年健康服务模式加快构建。老年医学科建设逐步推进,老年医学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深入融合。

  ——老龄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康养到贵州”品牌,结合贵州自然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康养、温泉康养、体育康养、森林康养等老龄产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增加产品供给,优化配套设施,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康养产业载体同步建设。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不断推进。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老年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

  ——发展要素支撑不断增强。行业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用地用房政策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老龄工作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为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信息化支持更加有力,为老服务更加便捷。

专栏1 贵州省“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指标

项目

序号

主要指标

2025年

指标属性

社会保障

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达到95%

预期性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稳定在95%以上

约束性

3

每个县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1所

约束性

4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总量

5万张

约束性

5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达到55%

约束性

6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达到100%

预期性

7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达到100%

约束性

健康支撑

8

人均预期寿命

78岁左右

预期性

9

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占比

达到60%以上

预期性

友好社会

10

“敬老月”活动覆盖面

每个县(市、区、特区)每年开展1次

预期性

11

老年大学覆盖面

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1所

约束性

12

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

保持1人以上

预期性

13

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

明显增长

预期性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突出保住基本、兜住底线,发展普惠、便利可及,医养结合、突破难点,两业同兴、增强动力,人才助老、法治护老,协调发展、共享美好的重点,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相协调、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基本全覆盖。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到2025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00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左右。

  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基金管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个人账户基金委托投资运营。

  (二)优化医疗保障政策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在在职人员的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将更多老年人多发、高发并需长期治疗的病种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全省统一规范的慢特病病种达到40个以上,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左右和75%左右,推动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全省互认和“全省通办”。切实推进医疗救助省内“一站式”结算,扩大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并将更多老年人多发、高发的慢特病病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经三重医疗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低保等老年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持续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重点将使用量大、金额高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减轻老年人用药负担。按照地方管理权限,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医保特殊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医疗急需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普惠式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效覆盖老年人群体,进一步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拓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将黔西南州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优化待遇保障标准,协同培育养老照护产业发展。鼓励黔西南州创新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范围,推动形成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的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大力支持其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分类提供服务。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做好兜底保障。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分年度为贫困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有效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长期照护需求。

  强化清单落实。建立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老年人健康管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以及老年人就医、旅游、文化活动、休闲、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深入落实。市县两级在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评估的衔接。建立老年人失能等级评定数据库,为精准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供支撑。

  (二)织密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络

  打造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位于城区或者城市周边,床位1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80%,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确保医养结合紧密,能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等综合性服务以及为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打造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以撤并整合现有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为主、新建为辅,打造功能覆盖周边2个以上乡镇,床位8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60%,能够护理中度失能老年人且能为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的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

  打造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利用现有闲置的集体房产、农村敬老院、闲置乡村校舍等设施,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交娱乐、老年教育、文化活动等服务。在全省打造一批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农村互助养老示范点。

  逐步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依托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推动将机构服务延伸到农村老年人家庭,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助餐助洁、家庭照护员培训支持等服务。推广农村家庭托顾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农村家庭依托自有设施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照护和助餐助洁助行等服务。培训一批家庭助老服务人员。

  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关爱制度。对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构建保障基本、救急救难的多层次关爱服务体系。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动态管理数据库。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基础事项,建立健全巡查、报告、解决、督查、反馈的工作机制,统筹乡镇、社区和民政社工等为老服务资源。到2025年,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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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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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与规范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等的合理性:当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企业需审视现有竞业限制条款,确保其合理性,避免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合理运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利益。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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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