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严打”与“快退”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好打击虚开、偷税、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责任,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二、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查调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
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办案指导,加强检察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坚持数据导查、情报导侦理念,开展联合分析研判、联合确定案源、联合推进案件查办。税务部门负责实施案件查办,牵头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海关部门负责对相关案件研判、查处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税案件资金查询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支持;外汇管理局负责涉案外汇数据查询及违规资金查处,努力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一体化打击。
五、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六、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效,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权威发声,释放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断强化对不法分子的警示震慑。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