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要求,发挥金融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各方合力,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认识疫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影响,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点,切实改善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的金融服务,稳定从业人员队伍,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尽快恢复发展,发挥文化和旅游行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加大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
(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制定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企业名单。各地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要积极发挥作用,主动了解并收集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融资需求信息,为落实各项金融支持政策提供保障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发起成立行业纾困基金。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需求,与名单中的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新发放贷款、展期或续贷等方式,积极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三)完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供给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点,优化对文化和旅游企业授信管理、内部评级、贷款审批、贷后服务及风险管理等信贷管理体系,提高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针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开展文化产品、景区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丰富文化和旅游企业信贷融资工具。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发挥文化金融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在改善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信贷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拓宽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利用好已建立的“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资产评估体系,鼓励文化和旅游各子行业探索建立本行业文化和旅游产品的价值评估体系,以利于进一步拓宽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各地根据当地文化和旅游企业特点、资产特性等盘活企业资产,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金融机构要做好相应金融服务工作。
(五)着力降低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相关政策,完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服务的定价、风险转移及分担等机制,强化科技赋能,进一步提高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托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贴息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降低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成本中的作用。
(六)改善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和征信服务。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稳定从业人员队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根据贷款人申请,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工作安排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沟通合作,创新工作方式,多措并举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发展,适时总结典型经验及案例并进行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切实做好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7月2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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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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