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2]5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04
文号:中税协发[2022]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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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以下简称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国家人才强国战略,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和培训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打造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精通财税业务、懂得经营管理、具有国际业务能力的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高端人才队伍。

  第三条 高端人才每年遴选一批。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遴选。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设立高端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税务师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高端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严格遵守税务师职业道德;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三)登记成为中税协会员8年及以上;

  (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第六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一)“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具有财经类中级以上职称;

  (三)受到过省(市)级以上表彰或在省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奖励;

  (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行业业务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录取高端人才培训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违规提供涉税服务牟取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中税协根据行业发展战略、高端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高端人才由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分所同时需要总所推荐),执业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初审汇总上报中税协。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认真填报《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通过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地地方税协应严格按规定条件认真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分为材料复核和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中税协教育培训部对《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中税协将对复核后的《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评审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中税协官网(www.cctaa.cn)进行公示。

  第五章 培训模式

  第十七条 高端人才培训基地设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培训周期为两年,以集中面授培训为主;第一年侧重于高端业务知识提高;第二年侧重于综合能力提升。面授课程总数不少于112个学时,每年培训期结束时,须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高端人才面授培训每期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 学员培训效果考核。两年培训期间,须提交两篇《案例分析》(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学员提交的《案例分析》进行审核评分,两篇均为80分以上,准予结业;80分以下,退回修改;60分以下,不予结业。

  第二十一条 《案例分析》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案例分析》版权归中税协所有,优秀案例汇编出版。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经评委会考评合格后,颁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要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行业高端人才积极服务行业、社会。

  第二十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高端人才的作用:

  (一)参与行业业务准则、指引的制定;

  (二)参与行业信息专报编写;

  (三)参与行业继续教育授课;

  (四)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五)参与行业重点课题研究和创新型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按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六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区域或全国性的行业重点项目和相关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中税协建立行业高端人才库,供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选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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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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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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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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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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