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1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07-07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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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5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4A级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17号                  2022-07-07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同意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8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36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现予公告。

  一、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授牌分支机构

  1.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连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所

  2.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宁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华成(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江西)有限公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厦门)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国瑞(青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广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河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贵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山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夏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湖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重庆)有限公司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南通)有限公司

  5.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中税网天运(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税网天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

  中税网天运(湖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中税网立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网天运(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中税网纵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税网天运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贵州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新疆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中旺税务师事务所(云南)有限公司

  7.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众环海华(东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众环海华(珠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成都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四川永大欣海韵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大信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四川大信诚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海南)有限公司

  10.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无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盐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河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西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维德(中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镇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兴税通(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泰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天业(南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君和(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京洲联信瑞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京洲联信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联税务师事务所(陕西)有限公司

  12.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辽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四川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东信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致通振业(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广东)有限公司

  四川华税卓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陕西)有限公司

  上海华税通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苏州)有限公司

  宁波华税和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税永信(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无锡)有限公司

  15.中金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金税英特(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金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中瑞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瑞(山东)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17.中税科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科信(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汇金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中税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科信石家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北京审信国际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审信中税德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审信东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审信嘉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审信智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9.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致同(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

  20.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天健光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福建省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大华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中鸿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25.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信永中和(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成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济南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华政明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疆华政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政一页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华政新东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政(吉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北华政永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南企创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华政大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7.北京竞数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国融兴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9.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翰通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中翰益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中翰钧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0.北京中税网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中税网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中税网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北京华泰恒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安永(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普华永道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4.浙江知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知联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知联富春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知联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知联中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知联港城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舟山知联瑞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湖州知联正天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山东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容诚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容诚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安徽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上海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8.中税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授牌分支机构

  1.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瑞安新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宁波阳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广东正中国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四川万和润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四川金普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江苏大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广州中韬华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韬华益税务师事务(湖北)有限公司

  11.厦门市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浙江佳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杭州余杭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5.浙江鸿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四川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北京智墨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北京中烨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1.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北京镈源茂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无锡宝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浙江正大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北京大有宏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7.北京中利信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8.北京国佳中天宝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国佳中睿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江苏天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浙江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安徽和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四川精财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上海东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广东恒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南宁汉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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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