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年9月27日
文号:赣府厅字〔202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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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88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要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二是依法依规、市场运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投资项目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资产,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三是整体谋划、分类推进。坚持应盘尽盘、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分领域、分类别采取差别化盘活措施。

  二、盘活重点

  (一)重点领域。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省级重点:铁路、收费公路、枢纽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水运码头等重大交通项目资产;大中型水库、大型灌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等水利项目资产;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资产;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清洁能源项目资产。市级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存量规模大小、目前收益情况及未来增长潜力,重点盘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标准化厂房、孵化基地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设施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资源条件禀赋,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文化体育场馆、旅游以及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县级重点:各县(市、区)重点盘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标准化厂房、停车场等现金流较为充沛的项目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全面融入共建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和投融资平台,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查资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优化升级工作,在前期摸排国有资产(资源)底数的基础下,严格按照资产的权属,对存量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底数清、无死角”。重点清查资产现状、资产权属、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盈利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对项目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摸底核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建立资产台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存量资产底数的基础上,积极筛选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存量项目,按照附表格式分地区、分领域建立存量资产台账。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筛选出的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全省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制定行动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地区、本部门盘活存量资产台账,系统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产盘活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作目标、盘活内容、盘活方法、保障措施、投资方向、风险防控举措、存量资产盘活清单等,并逐一明确资产权属、盘活方式、盘活时限、预计盘活价值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落实盘活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托现有的重大项目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长效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规定加快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等程序;对需要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加快项目收费标准核定,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项目,推动有关方面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创造条件积极予以支持。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项目,指导开展资产重组,通过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等方式,提升资产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盘活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存量资产摸底台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盘活。对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标准化厂房、停车场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枢纽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管局、江西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有效投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做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使用,确保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要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情况,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回收资金效益。对使用回收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安排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并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条件的,在项目申报上积极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资产盘活、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有关部门要抓好省本级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并指导市、县(区)政府抓好本行业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市、县(区)政府要统筹抓好本地区存量资产盘活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调度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地区、本部门建立的存量资产盘活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项目调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其中,从2022年10月起,相关项目进展和工作开展情况(含附表)要于每月3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汇总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中重大复杂问题,要报请省政府专题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在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存量资产盘活专栏,进一步加强项目推介,吸引更多买方参与项目筹备及交易竞价。鼓励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盘活存量资产基金,支持带动引领作用显著的重点项目,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存量资产盘活类项目。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点对点”方式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融资平台优化升级工作金融专家服务团以及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咨询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作用,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项目试点探索。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省属重点企业原则上推进1个重点项目,各设区市原则上推进2个以上重点项目,并于2022年10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梳理筛选后形成省级试点项目清单。同时,各设区市政府要督促各县(市、区)原则上推进1个重点项目,作为市级试点项目。(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奖惩联动机制。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要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对已成功盘活的存量项目,可从盘活方式、存量资产与新建项目联动推进、回收资金使用、主要矛盾化解、收入来源拓宽等方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各方面盘活存量资产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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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