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6日
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 |||||
分类 | 模块名称 | 造价指标(元/㎡) | 备 注 | ||
2019年 | |||||
楼宇建筑工程 | 基础工程 | 天然基础 | 117 | 1.按总建筑面积计; 2.若有两种或以上类型桩,按相应占比综合折算指标,相应占比按其对应的基座平面面积比例计。 3.桩基础综合指标按城区范围内地质状况良好的情况测算,不包括特殊地质情况,如遇溶洞,需增加采取灌浆或其它方式进行地质处理的费用。 | |
桩基础 | 预制管桩 | 134 | |||
旋挖桩 | 163 | ||||
钻(冲)孔桩 | 219 | ||||
地下室工程 | 共1层 | 2952 | 1.按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人防面积)计算; 2.含场地平整、土方挖运及回填、基坑支护,土建、装修、给排水、照明、消防、弱电、 智能化、防雷、通风、停车场标线标识标牌等。 | ||
共2层 | 2895 | ||||
共3层 | 3132 | ||||
人防工程+ | 1343 | 1.按地下室人防建筑面积计; 2.‘+’表示除地下室通用指标外,因人防部分而增加的单方造价; 3.含人防土建、人防给排水、人防电气、人防通风、人防门等。 | |||
地上建筑工程 | 低密度低层住宅 | 2269 | 1.按各模块相应建筑面积计,塔楼下面有裙楼的,应扣除裙楼建筑面积; 2.单体建筑的公共设施配套用房包括幼儿园、居委(派出所)用房、物业用房、垃圾站、厕所等,按满足基本使用标准计; 3.其他模块均按毛坯交楼标准(含土建、安装),含外立面、屋面保温隔热装饰和公共区(大堂、电梯前室、楼梯间)装修,户内按毛坯标准:墙面、地面、天面砂浆抹平,门(入户、防火、其他)、铝合金门窗、护栏,配电箱、弱电箱(网络、电讯、有线电视)、智能化、消防设施、防雷、给水入口和排水出口等; 4.住宅塔楼第1、2层等楼层为商铺、办公等用途的,参考“商业裙楼”造价指标; 5.不含电梯及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费用; 6.商业裙楼层高首层按6m,标准层4.5m计; 7.住宅塔楼层高按3m计。 | ||
公共设施配套用房 | 2352 | ||||
商业裙楼 | 2101 | ||||
住宅(塔)楼 | ≤6层 | 1754 | |||
7-11层 | 1804 | ||||
12-17层 | 1859 | ||||
18-22层 | 1892 | ||||
22层以上(100米以下) | 2028 | ||||
100米以上 | 2217 | ||||
商业(塔)楼 | ≤6层 | 2223 | 1.按模块相应建筑面积计,下面有裙楼的,应扣除裙楼面积; 2.按毛坯交楼标准(含土建、安装),含外立面、屋面保温隔热装饰;公共部位(大堂、电梯前室、楼梯间)装修;户内毛坯:墙面、地面、天面砂浆抹平,门(入户、防火、其他),铝合金门窗、护栏,配电箱、弱电箱(网络、电讯、有线电视),智能化、消防设施、防雷、给水入口和排水出口等; 3.不含电梯、中央空调设备及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费用; 4.层高首层按5.5m,标准层4m计。 | ||
7-12层 | 1900 | ||||
13-18层 | 1977 | ||||
18层以上(100米以下) | 2032 | ||||
100米以上 | 2243 | ||||
特殊装饰工程 | 户内装修 | 968 |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中等装修标准; 2.装修标准 客厅:地面抛光砖、简单吊顶、刷乳胶漆、踢脚线;房间:复合木地板、顶角线、踢脚线、刷乳胶漆、木门;厨房:铝扣板吊顶、吊柜和厨柜(含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洗菜盆和水龙头等)、墙面砖、防滑地砖;卫生间:铝扣板吊顶、墙面砖、防滑地砖、洗手间吊地柜(含洗手台盆、水龙头)、淋浴间,坐便器等。 3.安装 配电箱和弱电箱及其全屋布线、开关插座、灯具,给水管安装等; 4.造价指标细目详见《户内装修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 ||
高档外立面 | 干挂石材+ | 535 | 1.干挂石材和玻璃幕墙均按其外立面面积计; 2.‘+’表示采用挂石、玻璃外幕墙而额外增加的造价指标。 | ||
玻璃幕墙+ | 914 | ||||
燃气工程(元/户) | 4785 | 1.按户计;2.包括工程费、户内设施配套费、集抄费、容量气价费。 | |||
室外工程 | 室外配套工程 | 高低压配电 | 高压电缆(元/m) | 1829 | 1.除注明外按各模块占地面积计; 2.高低压配电中的高压电缆按直埋方式考虑,电缆保护管为塑料保护管,并综合考虑路面或人行道的拆除及修复;高压电缆规格为3*300 mm²,按电缆累计总长度以m计算; 3.室外小区道路(含排水管)按道路占地面积计算; 4.室外泳池含设备,按设计储水体积计。 |
配电房设施(元/KVA) | 1375 | ||||
室外小区道路(含排水管) | 410 | ||||
室外泳池(元/m³) | 1701 | ||||
园林绿化 | 245 | 1.园林绿化包括绿地整理、乔木、灌木、露地花卉、草皮等植物的种植及保养,绿化给排水安装等; 2.不含园建工程; 3.造价指标细目详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 |||
其他工程 | 挡土墙 (元/ m³) | 砌石 | 645 | 1.按实体体积计(含压顶、基础,不含垫层)。 | |
钢筋混凝土 | 2033 | ||||
“三通一平”土方挖运工程(元/ m³) | 23 | 1、按实体体积计; 2、仅指前期“三通一平”土方开挖,运距按5km计,每增减1km增减3元/m³。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1年汕头市税务局已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在此基础上,本《公告》对外公告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外公告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审核。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公告》中《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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