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15日
文号:杭政办函[20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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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5日

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现就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措施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一)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市级按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开展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支持创新药品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

  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

  (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审批,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七)完善药物临床研究支撑平台体系。加强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设市级临床生物样本库,统一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临床研究信息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库,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八)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DRGs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GCP项目按不同来源和规模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支持三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引入的“大PI”按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九)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的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委托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十)探索成立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临床研究联盟。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动,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给予单个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对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为本市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分别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积极支持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试点,有条件允许LDT项目服务于临床推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二)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各区、县(市)国资平台建设的厂房出售给企业,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全部用于产业化项目的,对所在区、县(市)按厂房交易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政府,由其统筹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十四)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十五)提升产业化能力。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2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5类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3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本地化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支持MAH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市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

  (十八)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一核四园多点”开展生物医药产业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布点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生物医药标准厂房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健全生态服务体系

  (十九)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GLP、GCP、CRO、CMO、CDM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其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提升药械审核查验服务能力。依托浙江省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建设,提升审评检查咨询服务能力,缩短药械审评和变更备案周期;加强省药检中心杭州分中心建设,配强专业人员和装备,争取培养国家级药品注册核查检查员和省级GMP检查员;加强市食药检院经费投入,建设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承担药品注册检验、重点领域或重点品种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强医保、医疗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积极指导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纳入国家或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支持企业按我省药械采购平台阳光挂网政策规定申请挂网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外且不能另收费的创新项目,按照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立项,争取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建立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会商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在杭医院。健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体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发挥本市商业保险等金融服务作用,丰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支持创新优质药械应用。对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其采购金额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并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十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一核四园多点”,遵循市场化机制,设立多层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所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市级产业基金可采取市、区县(市)1:1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合计到账投资(不含约定返投)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对政府产业基金所投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收益部分给予其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四)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杭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予以支持。授权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试行按岗位、能力、实绩等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对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予以一定额度无抵押融资担保。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畅通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钱江海关,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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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