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文号:财会便函[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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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2]5号            2022-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3024、68554214(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坚持自律,守法奉公。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修养,严以律己、心存敬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公私分明、克己奉公,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坚持准则,守信敬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敢于斗争,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财务造假行为,坚决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坚持学习,守正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秉持专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在履行好会计基本职能的同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和会计事业创新发展。

  附件2: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结合会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将会计人员作为职业信用建设的重点人群,要求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会计人员承担着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等重要职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长期以来会计职业活动实践中形成的职业道德要求进行总结提炼和广泛宣传,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提高会计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完善会计诚信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今年我们启动了《规范》的起草工作。经过深入研究形成了《规范》初稿,并组织征求了部分高校会计学教授、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地方财政部门有关同志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规范》提出了新时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三条要求,标题分别是坚持自律、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信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强调会计人员“坚”和“守”的职业特性和价值追求。三个标题24个字的内涵与后面的内容保持了高度统一,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表达。

  三、主要考虑

  “三坚三守”的提出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聚焦行业特点。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承继以往有关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和相关表述,充分借鉴、参考我国教师、律师、公务员、注册会计师、内审人员、资产评估师等职业道德规范内容和体例,聚焦“会计人员”这个主体和“职业道德”这个主题,避免内容泛化、空洞普适。

  2.递进规范层次。“坚持自律、守法奉公”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坚持准则、守信敬业”是对会计人员的核心要求,“坚持学习、守正创新”是对会计人员的发展要求,从基本要求,到核心要求,再到发展要求,由浅入深,层层递进。

  3.方便宣传推广。《规范》充分考虑了后续宣传、教育和推广的需要,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高度凝练为24个字,力争做到语言精炼、层次分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有利于在广大基层会计人员中宣传弘扬,促进会计人员牢记于心,践之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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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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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