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0-16
文号:宁税发[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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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

宁税发〔2022〕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现将《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6日

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稳住经济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六大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担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使命任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发展。坚决落实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及时退还增量,确保应退尽退。以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落实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持续落实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落实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并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挥双创税收政策激励作用,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创新活动。2022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四、激发企业投资潜力。积极对接自治区“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二十个重大项目牵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宁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全周期税收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投产。

  五、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落实“农、林、牧、渔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着力稳定农业生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冷凉蔬菜、肉牛、滩羊产品免征增值税,促进“六特”农产品流通。

  六、支持农村基础建设。落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新建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异地扶贫搬迁等税收优惠政策,增进农民致富信心,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八、助力生产性服务业扩容增量。对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优惠等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九、助力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对纳税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落实医疗、教育、文化领域各项优惠政策,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数字化、精细化、品质化升级。

  十、助力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推动创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成中心、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特色软件基地,打造软件创业新生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服务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十一、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顶格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着力扶持小微企业。深化税务部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和医保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帮助其渡过难关。

  十三、着力加强民生保障。全面落实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减免。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十四、着力稳外贸稳外资。落实出口信保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双重征税。

  十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形成优惠政策汇编,内容涵盖“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4大类24个方面共1222条。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改进政策落实工作,让“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尽知政策尽享红利。

  十六、精准开展宣传辅导。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对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开展个性化政策宣传。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各包抓机制政策宣讲及培训辅导活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

  十七、推行精细化办税服务。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绿色办税”通道,提供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优化完善容缺办理、先收后办、授权办理、税务管家等服务机制。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提升办税效率。

  十八、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涉税费诉求征集和反馈机制,不定期开展政策效应调查评估,问计问需于纳税人,建立辅导台账,及时回应解决问题诉求。实施“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专项辅导,采取“视频直播+实体培训+立体咨询”的形式,围绕政策解读、办理流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云端课堂“直播”、专题视频“直享”、诉求需求“直解”。

  十九、便利发票领用开具。发挥电子发票即开即享高效快捷优势,鼓励纳税人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推进全电发票改革,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提高开票便捷度。

  二十、推行减证便民措施。落实简并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将税务行政许可由6项调整为1项,全面实行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减轻“六新六特六优”企业办税负担。

  二十一、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拓展精减单证、容缺办理、提醒服务等新举措,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结,为“六新六特六优”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民高效服务。

  二十二、拓展纳税信用应用。以“银税互动”系列金融产品为载体,扩大“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至A级、B级、M级企业。建立“税银企三方合作、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合作机制,在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依据多维度、多层次税务数据,创新推出面向守信纳税的“六新六特六优”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

  二十三、创新税务执法方式。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非强制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落实税务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度,纳税人发生清单内事项免于行政处罚。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基层税务管理,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争议有效化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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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