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资函〔2022〕549号 2022-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及其接续政策要求,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稳定和扩大制造业引资规模,着力解决制造业发展所需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瓶颈制约,支持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
(一)拓宽招商引资资源。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优势,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宣传推介力度。探索从国家级经开区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赴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工作,拓宽对外交流渠道。
(二)用足用好资金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提升载体服务集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促进相关外向型产业发展。
(三)扩大开放平台叠加优势。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省市所属国家级经开区承担试点任务。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平台政策,按规定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等创新业务。
二、强化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
(四)优化项目环评流程。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级经开区内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优化审批服务;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五)保障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对国家级经开区实施重大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支持,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上限、预留产业发展空间资源等措施,满足引进高端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介入产业项目生成阶段或项目可研过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专门评价,推动新上项目达到国内同行业节约集约用地先进水平。改进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实际控制或管理面积实事求是考核节约集约水平。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用好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实施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促进外向型产业提质增效。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助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项目转型升级及绿色改造。
三、着力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
(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制造业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云等新技术,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开展智能制造,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在产业链中运用智能采购、智能物流、供应链集成等技术,推动整体产业链融合和智能发展,对于国家级经开区智能制造优秀企业,优先支持其申报“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支持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八)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发挥国家级经开区产业集聚优势,强化在“稳链”“补链”“固链”“强链”中的重要作用,依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网络,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
(九)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制造业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制造标杆。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绿色产业,引入绿色低碳技术,通过绿色升级改造推进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鼓励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风电、光电、地热等清洁能源予以支持,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持续提升新能源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四、全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十)建立物流保障机制。更好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指导各地加强与制造业企业的跟踪对接,保障物流运输畅通,推动制造业项目尽快落地。鼓励地方政府对港口、航运等物流运输保障重点企业给予防疫补贴等支持,加大完善货运枢纽集疏运条件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和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之间探索建立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疫情防控跨区域互信制度,地方政府对纳入互信制度的企业,予以复工复产、海关通关、物流运输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保障原材料、成品等运输畅通。
(十一)便利商务人员出入境。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为国家级经开区重点外资制造业企业、在谈重大和重点外资制造业项目高管、技术人员及家属出入境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
(十二)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建立国家级经开区直接联系机制,加强园区之间联系沟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地区主导产业相近的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产业转移与配套协作,维护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1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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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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