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2]5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2-12-19
文号:人社厅发[20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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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人社厅发〔2022〕59号         2022-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风建设,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经办模式转型,优化群众办事体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保险服务运行标准化为基础,以服务供给规范化为保障,以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为目标,持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时期,社会保险高频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全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场所实现综合窗口全覆盖;推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一卡办”,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主动适应属地政务服务一体化要求,全国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烦心事揪心事,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要件材料,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坚持统一规范。加强整体谋划,坚持全国“一盘棋”,落实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坚持协同高效。适应政务服务一体化要求,以全局、整体的思路整合资源,打破部门间业务壁垒,推动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管理。

  坚持智慧便捷。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管理服务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提升服务便利度。

  坚持公平可及。推进社保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的高质量服务。

  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

  (四)推进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各地区要依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时编制、动态调整全省实施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明确依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属性,主动配合将相关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实现服务事项数据同源、联动管理。适应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变化,逐步推动实现统筹区域内服务范围统一,服务事项目录同源发布。

  (五)推进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部级制定“跨省通办”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办理材料、结果送达、办事时间、办事机构及地点等框架性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各地区要在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进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全省统一,分批推动实现全部服务事项“省内通办”。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实现流程由业务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形成更加标准清晰的业务流程图、经办规程、操作手册和办事指南。加强与属地各部门协同,推动实现跨部门协作流程、数据、事项标准化,加快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和数据实时调用,有效支撑政务服务一体化。

  (六)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技术标准。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完善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加快服务流程、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软硬件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推动各地标准化机构和组织建设,鼓励各地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强化社会保险标准与政务服务标准协同配套,推动社会保险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机衔接。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持续完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三、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

  (七)统筹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资源统筹整合,加快推进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多险合一”经办,推动社保经办机构由分险种管理向流程化管理模式转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协调、先行先试,推动建立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相适应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建成垂直管理的经办组织架构。适应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要求,主动对接属地政务服务,推动前台服务与属地政务服务融合,单设服务场所的要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八)规范经办力量配置。适应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事权调整变化,全面增强省级社保经办管理能力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配齐配强经办管理和服务人员。制定适应业务经办、风险防控的人员配置标准规范。强化经办队伍建设,推动经办力量由前台向中后台倾斜,根据服务对象规模、服务事项数量、服务时限要求、服务质量标准、信息系统支撑能力,全面增强中后台审核经办和风险防控力量。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的,要加强人员管理和培养,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九)规范线上线下经办服务。规范线下服务窗口设置,落实《社会保险服务综合柜员制实施指南》行业标准,分险种单设机构要协调设立统一服务大厅和前台,或通过业务系统授权、平台对接等方式委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提升网上办事深度,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完善省级平台,推进“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事项对接,推动与属地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优化网上办事指南和操作说明,提供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辅助在线办理。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

  四、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便利化

  (十)推进高效便捷服务。按照“应上尽上”原则推动社会保险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办”,以电子社保卡为服务载体,发挥第三方平台渠道优势,实现在线服务更加泛在可及。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险服务领域全面应用。新增一批高频“跨省通办”事项,完善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业务规程,加快部省数据联动,实现跨省业务联动、状态联查、服务联通、监管联管。合理利用银行、基层平台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高频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办理,拓展服务渠道,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服务圈,推动服务“就近办”。

  (十一)提升智慧精准服务。加强本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行容缺受理和免申即办。加快推进数字驱动服务,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在线业务、待办业务、业务经办周期分析和数据挖掘,优化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服务流程。组织对服务对象精准“画像”,实现对服务诉求的实时感知和提前预测,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主动服务。

  (十二)优化特殊集成服务。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与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加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流转,实现更多“一件事”打包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协同发展,实现线上办理的服务事项,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提供“同质同效”办事服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进服务平台及移动端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延时错时服务。

  五、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工作开展。要加强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办机构分设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实施方案。

  (十四)加强规范指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指导,全面落实统一的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经办服务。对2022年底实现服务场所综合窗口全覆盖,加快推动高频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多险合一”经办等重点工作要强化指导调度。

  (十五)强化试点示范。围绕精细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经办体系、打造服务品牌等方面,全力打造高标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示范点,发挥试点示范带动辐射作用。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按照可学习、能复制、易推广的要求,选树一批典型样本,以点带面、示范推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9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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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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