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2]10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2-12-23
文号:晋政办发[202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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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2〕103号       2022-12-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构建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一)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制定出台《山西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十条措施》。全面摸底梳理省内适宜采用REITs的试点项目,依托全省项目管理库尽快建立REITs项目储备库。组织有关省属企业作为发起人,尽快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上市,力争1-2个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示范项目。建立试点项目会商机制,指导原始权益人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尽快在现有PPP项目库中补充完善一批存量项目,指导推动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委托运营(OM)方式,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各市按照重点领域实施PPP项目,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各市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三)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省国资运营公司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管资本”职责,根据职能定位,规范省属企业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全省国资交易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交易应进场项目进场率100%。(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政府负责)

  (四)大幅放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推动省内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省内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资产兼并、企业重组,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市场化手段盘活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闲置或低效运行资产。(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五)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抢抓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机遇,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改。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用地、规划等问题,加快履行专项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实行“一项一策”推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六)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通过安排合理补贴、科学确定项目运营期限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确保项目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支持各市因地制宜开展资产重组,鼓励通过“肥瘦搭配”的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七)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本省原始权益人予以一次性激励补助。支持省内外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三、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八)规范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市,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九)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券、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四、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十一)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市比照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细化责任落实。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拟盘活资产、拟新建项目“三张清单”,实施台账化管理。针对拟盘活资产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市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夯实资产盘活工作基础。(各市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人才储备。鼓励各市引进具有从业经验的REITs专业人才,打造致力于REITs研究的智库机构。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督促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在考核、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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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