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2〕103号 2022-12-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构建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一)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制定出台《山西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十条措施》。全面摸底梳理省内适宜采用REITs的试点项目,依托全省项目管理库尽快建立REITs项目储备库。组织有关省属企业作为发起人,尽快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上市,力争1-2个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示范项目。建立试点项目会商机制,指导原始权益人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尽快在现有PPP项目库中补充完善一批存量项目,指导推动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委托运营(OM)方式,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各市按照重点领域实施PPP项目,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各市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三)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省国资运营公司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管资本”职责,根据职能定位,规范省属企业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全省国资交易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交易应进场项目进场率100%。(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政府负责)
(四)大幅放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推动省内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省内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资产兼并、企业重组,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市场化手段盘活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闲置或低效运行资产。(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五)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抢抓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机遇,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改。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用地、规划等问题,加快履行专项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实行“一项一策”推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六)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通过安排合理补贴、科学确定项目运营期限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确保项目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支持各市因地制宜开展资产重组,鼓励通过“肥瘦搭配”的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七)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本省原始权益人予以一次性激励补助。支持省内外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三、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八)规范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市,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
(九)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券、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四、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和各市政府负责)
(十一)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和各市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市比照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细化责任落实。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拟盘活资产、拟新建项目“三张清单”,实施台账化管理。针对拟盘活资产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市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夯实资产盘活工作基础。(各市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人才储备。鼓励各市引进具有从业经验的REITs专业人才,打造致力于REITs研究的智库机构。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督促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在考核、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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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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