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商财函〔2023〕1号 2023-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及时摸排和对接行业企业需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着力解决外经贸企业 “急难愁盼”,为 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货物贸易、服 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人民币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确需支付款项汇出,支持我与周边国家(地区)、RCEP 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鼓励银行在 “展业三原则” 基础上, 为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民币结算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措施纳入相关领域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纳入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及相关考核目标。
三、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梳理反映企业人民币投融资需求,推动银企精准对接。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 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支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 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 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通过经常 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 满足企业人民币资金集中处理、归集管理和余缺调剂需求;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 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并结合贸易特点进一步创新产品服务。
四、因企施策增强企业获得感。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认定一批示范企业等形式,强化激励效应。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办户”, 扩大覆盖面。着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便利其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 用人民币,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五、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进一步丰富人民币使用场景,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 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立足定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服务,促进人民币在岸离岸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六、持续完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根据外经贸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交易撮合、支付结算、 财务规划、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更多人民币保值增值工具,培育境内外主体人民币使用习惯。鼓励银行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强化保险保障,通过扩大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险承保力度,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七、发挥资金基金引导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撬动更多资源,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跨境贸易投资更多使用人民币。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做好项目对接,为 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贸易投资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支持。
八、提升政策宣传培训实效。鼓励各地创新形式开展多 样化宣传和培训,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专家授课、编写案例、发倡议书、录短视频、推二维码等形式,进一步促进银企对接,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银行内部宣传培训,通 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设立示范岗位、举办技能竞赛等形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着力强化银行基层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能力。
九、凝聚跨境人民币工作合力。加强横向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沟通、强化协同,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自律机制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共享信息、交流经验,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加强纵向联动,推动政策向市县区传导,确保在基层落地见效。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 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1月6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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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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