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财函[2023]1号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6
文号:商财函[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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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商财函〔2023〕1号         2023-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及时摸排和对接行业企业需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着力解决外经贸企业 “急难愁盼”,为 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货物贸易、服 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人民币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确需支付款项汇出,支持我与周边国家(地区)、RCEP 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鼓励银行在 “展业三原则” 基础上, 为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民币结算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措施纳入相关领域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纳入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及相关考核目标。

  三、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梳理反映企业人民币投融资需求,推动银企精准对接。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 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支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 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 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通过经常 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 满足企业人民币资金集中处理、归集管理和余缺调剂需求;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 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并结合贸易特点进一步创新产品服务。

  四、因企施策增强企业获得感。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认定一批示范企业等形式,强化激励效应。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办户”, 扩大覆盖面。着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便利其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 用人民币,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五、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进一步丰富人民币使用场景,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 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立足定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服务,促进人民币在岸离岸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六、持续完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根据外经贸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交易撮合、支付结算、 财务规划、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更多人民币保值增值工具,培育境内外主体人民币使用习惯。鼓励银行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强化保险保障,通过扩大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险承保力度,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七、发挥资金基金引导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撬动更多资源,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跨境贸易投资更多使用人民币。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做好项目对接,为 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贸易投资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支持。

  八、提升政策宣传培训实效。鼓励各地创新形式开展多 样化宣传和培训,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专家授课、编写案例、发倡议书、录短视频、推二维码等形式,进一步促进银企对接,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银行内部宣传培训,通 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设立示范岗位、举办技能竞赛等形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着力强化银行基层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能力。

  九、凝聚跨境人民币工作合力。加强横向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沟通、强化协同,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自律机制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共享信息、交流经验,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加强纵向联动,推动政策向市县区传导,确保在基层落地见效。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 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1月6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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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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