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2]1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冀政办字[202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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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169号         2022-12-30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加强区域协同,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综合保税区发展质量。充分挖掘综合保税区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优势,主动谋划引进一批国内外产业龙头和标志性重大产业项目;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形成本地特色,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等5个中心,努力打造河北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

  全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创新驱动显著增强,形成产业发展更具活力、贸易发展更为便利、创新业态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成为引领河北开放创新发展的新高地。

  到2023年,各综合保税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招商成效明显,项目集聚发展。全省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70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400亿元,活跃企业数达到165家。

  到2025年,各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区域经济辐射带动能力稳步提升,全省对外开放新高地作用日益凸显。全省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110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600亿元,活跃企业数达到245家。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批复四至范围和面积进行规划建设,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合理规划周边区域用地,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周边规划建设配套功能区。(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增强招商引资效能。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要加强统筹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优质资源要素优先向综合保税区集聚。各综合保税区要设立专门招商机构,选优配强招商队伍;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吸引符合主导产业方向、产业链条全、技术实力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中;大力发展符合要求的销售、物流、检测、维修、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三)强化产业项目支撑。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和各综合保税区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不断强化产业项目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支撑作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飞机维修、生物医药、加工制造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中心。秦皇岛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装备维修、汽车零部件制造组装类产业项目,重点打物流分拨、加工制造中心。曹妃甸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汽车贸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加工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新型销售服务、物流分拨中心。廊坊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现代商贸物流、食品加工、文化贸易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加工制造、销售服务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引入生物医药保税研发生产、航空维修等产业项目,重点打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中心。(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石家庄海关)

  (四)加强口岸功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积极申请和利用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开展进境粮食、水果、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商品仓储及加工业务。支持药品进口口岸功能向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延伸,支持申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支持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扩大汽车整车进口规模,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廊坊综合保税区依托周边空、海港口岸功能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区港一体化发展,实现口岸保税功能叠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五)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已解除监管的机器、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的货物,采取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允许生产加工的货物向国内销售时按其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积极稳妥推进有需求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支持非保税货物入区实施按状态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六)推进贸易便利化。在综合保税区内进一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四自一简”等便利政策。简化进出区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办理“分送集报”手续。促进货物便捷流转,实现卡口无感化快速通关,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点对点流转。进一步优化各类商品检验模式,允许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进出区商品检验,入区食品采取“抽样后即放行”、动植物产品采取“先入区,后检测”等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七)培育新产业新动能。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按照国家公布的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研发使用的进口消耗性物料根据实际耗用情况据实核销。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大型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

  (八)做优跨境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支持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1210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集货中心,鼓励发展直播带货等新模式。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展示、线上销售”相结合模式扩大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开拓面向欧美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支持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建设以“跨境贸易+数字经济”为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中心仓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支持廊坊综合保税区建设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面向京津消费市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华北分拨中心。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直邮分拣、出口集拼和展示销售等业务。(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邮政公司)

  (九)优化企业信用管理。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认证。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支持海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企业信用等级互认,将综合保税区内经营纳税信用良好、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优先纳入诚信经营白名单并给予更多便利,提升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干部配备、财政支持、土地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区内企业和人员管理等事宜,加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共同确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具体责任。(责任单位: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二)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综合保税区加快发展;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根据园区产业特点,量身定制,为园区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提供信用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

  (三)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每月通报综合保税区主要运营指标完成情况。每年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对综合排名进位的给予通报表扬,排名退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结果C类的,由省政府约谈所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制定整改提升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 〔2022〕 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的特殊开放区域,已发展成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促外贸保稳提质的重要抓手。目前我省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明确、产业发展仍有短板、区域协同还需加强等问题。《实施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我省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发展目标等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并综合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各项措施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4个部分,提出9项重点任务和3项保障措施。

  三、《实施意见》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了全省综合保税区未来3年的发展目标,确定了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促进各综合保税区分工合作、错位发展。

  二是提出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在规划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口岸功能、内外贸一体化、贸易便利化、产业发展、跨境电商、信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出了3项保障措施,在人才配备、金融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并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进行刚性约束。

  四、如何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要求综合保税区所在市政府要对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干部配备、金融支持、土地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区内企业和人员管理等事宜,加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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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