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3]3号 2023-01-10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仍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审批资料确定缴费金额,及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应缴费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缴费人根据《缴款通知书》,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入库的资金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经税务部门审核并商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协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六、各级税务、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共享申请、审批、缴款等明细信息。
七、除本公告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预算级次、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3年1月1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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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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