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财金[2023]51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6
文号:琼发改财金[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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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财金[2023]51号          2023-01-1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23年1月16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琼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在落实已出台措施的基础上,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免除2022年9月初至2022年12月底的租金。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民政系统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培育期内(3年)可享受免管理发展资金等优惠政策。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海南银保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政府投资兴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无偿或优惠交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2022年1月1至 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符合其他税收减免政策的可选最优政策执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省税务局)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7.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9.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海南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等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服务、找资金等,降低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基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不动产、相关财产权益等发放抵质押贷款。引导辖内银行机构主动跟进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海南银保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各市县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雇主责任等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海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债券宣传和培训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偿债能力,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16.各市县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重点场所管控,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市县可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指导)

  19.各市县应当建立疫情期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临时性运营补贴制度。根据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指导)

  (六)其他支持措施

  20.积极争取养老托育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心理服务、心理援助、科普宣传网络等平台。各市县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助餐服务补贴制度,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鼓励物业企业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物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给予运营补贴支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率,便捷养老托育机构准入。鼓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资质良好的养老托育机构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增设养老托育行业一次性入职补贴。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托育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要深刻认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业信息共享,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纾困扶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各种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三)强化检查督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要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细,定期报送落实情况和工作台账。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做好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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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