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31号 2022-12-31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我省参保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病残津贴的待遇领取地。
(一)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
四、病残津贴停发、续发与补发参照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与补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六、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七、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八、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九、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病残津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被鉴定人个人承担。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具体经办规程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我省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有效期3年,于2022年12月31日满有效期。因相关政策需继续实施,现按规定重新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1号),实体内容不变,有效期延长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病残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可申请在我省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在我省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需经我省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关于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如果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病残津贴标准随着待遇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关于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待遇的,以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四、关于待遇停发
病残津贴停发、续发与补发的情况与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与补发情形相同,因此参照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以下情形:1.未能按规定通过定期领取资格认证;2.死亡;3.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且未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5.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6.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7.按规定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等等。
五、关于不得重复领取
根据社会保险同类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病残津贴不能在同一制度内或跨制度间重复领取,即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同时享受两份以上的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六、关于资格认证
病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都是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七、关于继续参保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实现就业,因此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一定程度恢复劳动能力后继续就业参保的,则不符合病残津贴领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八、关于申领基本养老金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应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金后不再享受病残津贴。
九、关于遗属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清退。
十、关于申领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被鉴定人个人承担。申领病残津贴的主体可以为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申办待遇的机构为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时病残津贴自受理次月起发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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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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