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1号 2023-01-0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是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决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就业保障行动
(一)落实稳岗扶持政策。用足用好社保费缓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留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持续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好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实施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发挥人社服务专员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定期发布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健全“招、育、留”全链条用工保障体系。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省或地市范围内共享用工服务,支持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加强对接,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多渠道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三)开展稳岗服务活动。持续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重点稳岗专项服务活动,不间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有序组织线下服务,多频次、分行业、分岗位举办特色鲜明的专场招聘,加强人岗匹配和精准服务。
二、就近就业促进行动
(一)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二)加快开发就近就业岗位。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建立项目投资、产业发展与就业促进联动机制,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依托县域特色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留守人员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
(三)加快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积极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人才到农村创新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高质量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三、外出务工护航行动
(一)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省内协作机制,在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区域组建劳务协作联盟,根据需要在农民工输出较多的乡镇和就业集中地区设立一批就业服务站点,为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提供“点对点”全流程劳务输出服务。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形成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
(二)发展劳务输出平台。有条件地区可探索组建一批国有劳务公司、集体经济劳务合作社,积极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将农民工零散就业转变为有组织就业,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培育劳务特色品牌。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和地域文化特色,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劳务品牌体系。培育建设一批省、市级特色劳务品牌,支持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与用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特色劳务从业人员培训输出机制。通过定向输出、龙头企业直接吸纳等形式,建立稳定的特色劳务自用或输出渠道,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
四、就业服务提质行动
(一)精准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农民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深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支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零工市场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
(二)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适应性培训。鼓励各地紧密结合劳务品牌、乡村振兴特色产业、职业培训“一县一项目”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完善一批特色品牌职业培训项目,形成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不断优化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三)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时等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完善根治欠薪工作日常监督机制,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涉嫌恶意欠薪犯罪案件快速进入司法程序,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四)扶持大龄农民工就业。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五、防止返贫帮扶行动
(一)实施优先就业帮扶。聚焦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黄河滩区、沂蒙山区等脱贫地区就业工作,做好滩区居民迁建和易地搬迁后续就业促进工作。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省内协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快劳务输出组织,确保脱贫人口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贫困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推动将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定、效益优质的“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加快就近就业岗位推荐,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
(二)加大兜底安置力度。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重点面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开发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学历、残疾等不必要限制条件。综合考虑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三)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数据库等信息比对,开展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求职招聘、移动通信等大数据运用,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变化、疫情等对就业影响,紧盯重点领域建立规模性失业风险捕捉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3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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