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3]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3
文号:鲁人社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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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1号         2023-01-0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是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决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就业保障行动

  (一)落实稳岗扶持政策。用足用好社保费缓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留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持续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好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实施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发挥人社服务专员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定期发布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健全“招、育、留”全链条用工保障体系。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省或地市范围内共享用工服务,支持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加强对接,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多渠道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

  (三)开展稳岗服务活动。持续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重点稳岗专项服务活动,不间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有序组织线下服务,多频次、分行业、分岗位举办特色鲜明的专场招聘,加强人岗匹配和精准服务。

  二、就近就业促进行动

  (一)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二)加快开发就近就业岗位。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建立项目投资、产业发展与就业促进联动机制,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依托县域特色农副产品、文化旅游等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留守人员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

  (三)加快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积极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人才到农村创新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高质量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三、外出务工护航行动

  (一)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省内协作机制,在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区域组建劳务协作联盟,根据需要在农民工输出较多的乡镇和就业集中地区设立一批就业服务站点,为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提供“点对点”全流程劳务输出服务。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形成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

  (二)发展劳务输出平台。有条件地区可探索组建一批国有劳务公司、集体经济劳务合作社,积极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将农民工零散就业转变为有组织就业,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培育劳务特色品牌。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和地域文化特色,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劳务品牌体系。培育建设一批省、市级特色劳务品牌,支持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与用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特色劳务从业人员培训输出机制。通过定向输出、龙头企业直接吸纳等形式,建立稳定的特色劳务自用或输出渠道,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

  四、就业服务提质行动

  (一)精准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农民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深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支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零工市场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

  (二)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适应性培训。鼓励各地紧密结合劳务品牌、乡村振兴特色产业、职业培训“一县一项目”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完善一批特色品牌职业培训项目,形成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不断优化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三)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时等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完善根治欠薪工作日常监督机制,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涉嫌恶意欠薪犯罪案件快速进入司法程序,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四)扶持大龄农民工就业。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五、防止返贫帮扶行动

  (一)实施优先就业帮扶。聚焦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黄河滩区、沂蒙山区等脱贫地区就业工作,做好滩区居民迁建和易地搬迁后续就业促进工作。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省内协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快劳务输出组织,确保脱贫人口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贫困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推动将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定、效益优质的“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加快就近就业岗位推荐,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

  (二)加大兜底安置力度。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重点面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开发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学历、残疾等不必要限制条件。综合考虑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三)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数据库等信息比对,开展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态,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求职招聘、移动通信等大数据运用,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变化、疫情等对就业影响,紧盯重点领域建立规模性失业风险捕捉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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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