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住建[2023]8号 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资住建[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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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住建[2023] 8号            2023-0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

  中心城区新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截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未开工建设的安置还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

  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引导货币补偿资金进入本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工作,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给予 5%的购房折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相提高商品房价格,企业对商品房有其他促销优惠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时,可叠加享受优惠。

  责任单位: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强化闲置土地清理。

  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及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

  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 2 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 1 个月内优先购买。1 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给予车位购置补贴。

  对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的,由房源楼盘税收缴纳属地财政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兑现购买人每个 2000 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已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除外,具体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团购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各级工会组织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七、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 5%的购房折扣。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

  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 4%税率征收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九、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 1.5%下调到 1%。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十二、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四、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涉及财政补贴的相关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官方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资阳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地产调控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持续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供需矛盾,特别是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和“三稳”调控目标,结合资阳实际,全面深入借鉴省内外城市有关做法,综合运用拆迁安置、土地、金融、税收、公积金等,重点围绕转变安置方式、强化闲置土地清理、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争取财税支持、优化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合理化提出了针对性、指向性措施。

  三、施行时间等相关要求有哪些?

  《措施》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转变安置方式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目前还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同时规定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保持政策连续性。

  二是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进一步强化货币化安置政策,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纳入“房票”安置库后,给予5%的购房折扣。同时,强化市场价格管控,支持开发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可叠加享受,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五、强化闲置土地清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通过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情况,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六、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给予车位购置补贴。对购买新建地下车位的(认定以住建部门网签时间为准),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2000元的财政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东福小区、东临小区2个开发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是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公告1个月后仍未在小区业主范围内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三是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第一,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5%的购房折扣。第二,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第三,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七、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团购优惠购房。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开展营销活动。加强工会、房协、开发企业联动,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同时,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二是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八、财税支持方面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是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在全省率先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1.5%下调到1%。

  二是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九、公积金缴存提取方面有哪些优化?

  一是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二是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是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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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