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住建[2023] 8号 2023-01-17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
中心城区新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截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未开工建设的安置还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
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引导货币补偿资金进入本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工作,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给予 5%的购房折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相提高商品房价格,企业对商品房有其他促销优惠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时,可叠加享受优惠。
责任单位: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强化闲置土地清理。
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及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
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 2 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 1 个月内优先购买。1 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给予车位购置补贴。
对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的,由房源楼盘税收缴纳属地财政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兑现购买人每个 2000 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已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除外,具体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团购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各级工会组织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七、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 5%的购房折扣。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
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 4%税率征收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九、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 1.5%下调到 1%。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十二、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四、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 5 年内每年申请提取 1 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涉及财政补贴的相关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官方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资阳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地产调控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持续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供需矛盾,特别是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和“三稳”调控目标,结合资阳实际,全面深入借鉴省内外城市有关做法,综合运用拆迁安置、土地、金融、税收、公积金等,重点围绕转变安置方式、强化闲置土地清理、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争取财税支持、优化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合理化提出了针对性、指向性措施。
三、施行时间等相关要求有哪些?
《措施》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安岳县、乐至县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项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转变安置方式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全面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改签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目前还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或公开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源予以安置,同时规定已出让商住地块附配建安置房条件的仍按拍卖合同约定执行,保持政策连续性。
二是探索建立“房票”安置制度。进一步强化货币化安置政策,探索建立“房票”制度丰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纳入“房票”安置库后,给予5%的购房折扣。同时,强化市场价格管控,支持开发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可叠加享受,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五、强化闲置土地清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通过全面清理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商住用地情况,精准掌握闲置用地布局、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情况,合理统筹把控商住用地开发、商品房上市节奏和时序,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土地闲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土地一级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公平、有序。
六、加强车位等非住宅去库存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给予车位购置补贴。对购买新建地下车位的(认定以住建部门网签时间为准),在不动产登记分户产权办理后,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2000元的财政补贴,每户最多享受两个车位补贴政策。东福小区、东临小区2个开发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是拓宽地下车位处置渠道。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公告1个月后仍未在小区业主范围内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三是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第一,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由开发企业按实际购房金额享受5%的购房折扣。第二,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第三,对已经实行“租售并举”模式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企业,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规定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七、促进团购及特殊人群购房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团购优惠购房。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开展营销活动。加强工会、房协、开发企业联动,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同时,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户给予价格优惠。
二是鼓励特殊人群优惠购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市民、在资阳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及特殊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特别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八、财税支持方面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是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在全省率先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预征率从1.5%下调到1%。
二是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九、公积金缴存提取方面有哪些优化?
一是持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申请同意延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二是新购房屋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但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是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5年内每年申请提取1次。但全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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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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