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发[2023]6号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1
文号:杭人社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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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3〕6号           2023-01-31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发挥促进就业创业作用

  (一)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的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的LPR的,按贷款利率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 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用工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

  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此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各区、县(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相应保障。

  补贴期限不超过上岗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当月不得同时享受此项政策。

  2023年1月31日前已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至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其中,2018年12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至退出公益性岗位;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四)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杭州市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自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享受政策,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学历升级后再次被其他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的,招用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对已按原规定放弃享受该补贴的,不予受理。

  (五)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该补贴与大学生创业政策中经营场所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依法在杭州市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人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该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激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活力

  (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每年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贴,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八)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企业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领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50%的社保补贴。最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9:1承担。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5年内和2015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十一)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满6个月,在杭缴纳社会保险,并担任所创办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十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在杭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杭缴纳社会保险,租赁创业用房满12个月(不包括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且营业证照住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农民工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后,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期限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首月起6个月。

  (十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

  2023年1月31日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已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或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带动就业3人(不含补贴对象)以上,且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带动就业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十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十七)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对象

  (1)杭州市生源: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杭州市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台港澳地区生源可参照杭州市生源。

  (2)非杭州市生源: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本市外已建立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高校的浙江省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

  (3)16--24岁的在杭登记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补贴项目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规定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可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申领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其中见习基地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50元/人·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3)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可申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4)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学员的,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3.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八)就业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原政策标准申请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至期满为止。

  (十九)创业见习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创业见习基地可按原政策标准申请创业见习补贴中的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见习孵化补助至期满为止。

  (二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及长三角区域内双一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长三角省属重点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对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

  (二十一)临时生活补贴。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杭州市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杭州市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2.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杭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可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申领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此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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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